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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38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發布日期 ] | 2023-07-17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38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發布日期 ] | 2023-07-17 |
以案釋法——謝某非醫師行醫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6日,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執法人員在謝某的陪同下,在該轄區某號橋頭火鍋門面外進行現場檢查并了解相關情況:1.該轄區某號橋頭火鍋門面外有一游攤,攤主為謝某,現場正在為譚某、楊某、陳某開展拔罐治療,現場謝某不能出示其本人《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該攤位處有一黑色塑料袋,袋內放置有用過的帶有血跡的紙巾。2. 該攤位置有一宣傳海報,海報印有“舍少林秘傳奇方,獻佛門一片愛心,主治腰痛、腿痛、四肢麻木、肩周炎、骨質增生、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氣管炎、腰肌勞損、半身不遂、頭暈、耳鳴、婦科病、跌打損傷等多種疑難雜癥”。
【調查與處理】
2023年3月16日,該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對該攤主謝某及接受其拔罐治療的譚某、陳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并進行現場取證拍照。綜合現場檢查情況,處罰機關初步判定被處罰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于3月17日正式立案。經調查,謝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于2023年3月16日擅自為患者譚某、楊某、陳某開展中醫拔罐醫療活動的行為屬實,于4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4月17日提請案件合議,合議人員一致同意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5月5日向被處罰人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中所列的器械、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書面告知當事人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因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訴和申辯,在規定時間內也未申請聽證,同年5月25日處罰機關向被處罰人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于當日自覺完全履行,本案予以結案。
【法律分析】
(一)關于違法行為的認定。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規定:一、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二、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5〕45號)中規定:一、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于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經查詢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師注冊系統,未查詢到謝某的醫師注冊相關信息。謝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為患者譚某、楊某、陳某開展中醫拔罐醫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非醫師行醫。
(二)關于違法所得的認定。《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非法所得”含義解釋的答復》有規定:“非法所得”指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人員或機構在違法活動中獲取的包括成本在內的全部收入。對于這種情形目前各地采用的是對違法活動中獲取的包括成本在內的全部收入均予以沒收的處罰方式。所以執法人員認為,應將當事人謝某某執業期間收取陳某80元、楊某20元、譚某100元的治療費用共計200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三)關于處罰金額的裁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鑒于謝某某在開展中醫拔罐醫療活動期間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立即停止了執業活動;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也全程配合,如實提供與案件調查相關的證據資料,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應當對其在法定范圍內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非醫師行醫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嚴重影響衛生健康事業的健康發展,是醫療衛生行業中極大的安全隱患。持續高壓打擊非醫師行醫,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衛生健康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意義。
(一)非醫師行醫具有的特點。
1.流動性強。非醫師行醫者可以是行無定向、居無常處的“游醫”,也可以是能迅速銷聲置跡的“坐醫”,流動性極強。一些自稱有祖傳秘方,或是所謂的“老中醫”走街串巷、擺攤設點、招攬患者,一旦遇到執法檢查時,隨即消逝,逃避法律制裁。
2.隱蔽性強。隨著對非醫師行醫宣傳力度和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強,非醫師行醫的隱蔽性也變得越來越強。有些非醫師行醫者晚上和休息日營業,使執法人員屢次撲空;有些非醫師行醫者玩捉迷藏,檢查時混跡人群里看熱鬧,離開后,他又繼續營業;有些選址在小巷尾部,配有放哨人,甚至若無其事的裝成過路人,和周圍群眾一起圍觀、打探消息。非醫師行醫者施展多種隱蔽手段,對于監督執法極為不利。
3.取證難、處罰難。非醫師行醫者基本不出具處方、不書寫病歷、收費不開具發票;有的經過多次查處具備了一定的對抗監督檢查能力,在調查取證中常常拒絕簽字、不提供身份證;有些患者是非醫師行醫者的老鄉或朋友,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導致取證困難,難以形成確實、充分的證據鏈條。除此之外,作出處罰決定后,大多數非醫師行醫者不會履行處罰決定。即使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要等到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此期間非醫師行醫者早已游走他地另起爐灶,繼續“行醫”,對維護行政處罰的制裁性和嚴肅性帶來難度。
(二)非醫師行醫的危害性。
一是使用偽劣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使用劣質廉價的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甚至制作假藥、劣藥給患者使用;有的為了獲利,濫用抗生素、亂用激素和大劑量用藥,給患者造成精神和心理傷害。二是在不具備消毒條件的情況下,開展美容手術、人流手術,對患者造成極大的健康隱患。三是有些非醫師行醫者不懂裝懂、錯診誤診導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三)打擊非醫師行醫的相關對策。
一是強化宣傳引導,提高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充分利用報紙、抖音等主流媒體與線下普法相結合,大力宣傳開展打擊非醫師行醫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引導人民群眾正確選擇醫療服務,讓非醫師行醫者失去生存的土壤,為進一步打擊非醫師行醫,凈化醫療市場秩序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二是加強協管監督,緊盯重點突破。非醫師行醫具有隱蔽性強、流動范圍廣的特點,應充分發揮協管“前哨”監督作用,對轄區進行認真的排查和摸底,掌握底冊,整治區域以城中村、城鄉接合部和鄉鎮及農村集貿市場等非醫師行醫高發區域為重點,從源頭上防范、排查非醫師行醫活動。三是重拳出擊,加強多部門聯合執法。打擊非醫師行醫是一個綜合治理、長期監管的過程,加強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動,建立起綜合執法機制,有助于形成綜合整治的高壓態勢和整治合力,提高非醫師行醫打擊力度,凈化轄區的醫療環境,使非醫師行醫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