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22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20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22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20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1 |
行政復議決定書(豐都府復〔2024〕120號)
申請人:鄭思遠,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
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東段10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興才,局長。
申請人鄭思遠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違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7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豐都縣沁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豐公司)銷售的“芝士球蛋糕”存在未標注芝士的違法行為,申請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的是否受理決定回復,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2024年12月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鄭思遠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沁豐公司銷售的“芝士球蛋糕”存在未標注芝士的違法行為。2024年12月10日,我局已受理該投訴舉報內容。12月11日,我局已向申請人EMS快遞寄送《投訴受理決定書》,告知其受理決定。綜上所述,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4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鄭思遠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投訴舉報人在沁豐公司處購買了“芝士球蛋糕”,涉案“芝士球蛋糕”存在未標注芝士的違法行為。請求:1.對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芝士球蛋糕”存在未標注芝士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對舉報人的舉報有功行為作出舉報獎勵,辦理結果書面告知鄭思遠。2.投訴受理請求告知,組織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請求制作終止調解決定書,并書面郵寄給投訴舉報人。
2024年12月10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于次日郵寄給鄭思遠。12月13日,其單位收發室簽收該郵件。
另查明:沁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0日,經營場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世平路69號(新世紀百貨1號門面)。經營范圍:餐飲管理;餐飲服務;食品生產、銷售;利用互聯網平臺及實體店銷售食品。(須經審批的經營項目,取得審批后方可從事經營)。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信、投訴受理決定書、快遞單及物流信息、企業基礎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沁豐公司住所地在豐都縣轄區內,因此,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對本案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2024年12月4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鄭思遠郵寄的《投訴舉報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之規定,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于次日郵寄給鄭思遠,已按規定履行告知職責。鄭思遠的行政復議請求不成立。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鄭思遠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