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21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18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1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21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18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1 |
行政復議決定書(豐都府復〔2024〕118號)
申請人:鄭思遠,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
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東段10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興才,局長。
申請人鄭思遠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違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重慶豐都糖酒有限公司開心超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開心超市)銷售的“全佳肉串”存在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申請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的是否立案決定,存在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申請人鄭思遠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投訴舉報人于2023年3月26日在開心超市處購買了“全佳肉串”一包,涉案“全佳肉串”執行標準過期,涉案產品圖片具體見附件。2024年11月11日,我局已向申請人EMS快遞寄送《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其不予立案決定。綜上所述,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5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鄭思遠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2023年3月26日在開心超市處購買了“全佳肉串”一包,涉案“全佳肉串”執行標準過期。請求:1.對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全佳肉串”存在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對舉報人的舉報有功行為作出舉報獎勵,辦理結果書面告知鄭思遠。2.投訴受理請求告知,組織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請求制作終止調解決定書,并書面郵寄給投訴舉報人。
2024年11月11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給鄭思遠。11月13日,其單位收發室簽收該郵件。
另查明:開心超市成立于2002年6月6日,經營場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商業一路384號,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熟食)、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零售等。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信、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快遞單及物流信息、企業基礎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被舉報行為發生在豐都縣轄區內,因此,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對本案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2024年10月25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鄭思遠郵寄的《投訴舉報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給鄭思遠,已按規定履行告知職責。鄭思遠的行政復議請求不成立。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鄭思遠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