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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有何政策支持?

日期:2023-09-11

在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結合城市更新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存量土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將政府閑置的各類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市場住房盤活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原則及周邊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礎上,有市場需求的,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利用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原則及周邊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礎上,有市場需求的,企事業單位存量土地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可將工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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