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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97112/2024-00018 | [ 發文字號 ] | 保合府發〔2024〕53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保合鎮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8 | [ 發布日期 ] | 2024-10-29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97112/2024-00018 |
[ 發文字號 ] | 保合府發〔2024〕53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保合鎮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8 |
[ 發布日期 ] | 2024-10-29 |
豐都縣保合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合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鎮級各部門:
《保合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豐都縣保合鎮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保合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防震減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豐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鎮實際,制訂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管理范圍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及其職責。成立自然災害應急領導小組,由鎮長唐甜任組長,政法委員、副鎮長付體財任副組長,成員由基層治理綜合指揮室、黨的建設辦公室、平安法制辦、武裝部、經濟發展辦公室、民生服務辦公室、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產業發展服務中心、社壇派出所、鎮衛生院、教育管理中心、各村(社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鎮平安法制辦,由蔣建華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二)主要職責:負責轄區自然災害災情統計、匯總、上報工作;組織核查災情;救災款物的安排和使用管理,承擔災民吃、穿、住、喝等生活困難救濟工作;組織救災捐贈工作;救災救濟物資的籌集和儲備工作。
三、災情信息報告
(一)信息報告范圍:本轄區范圍內出現的突發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建立信息員網絡:平安法制辦、各村(社區)及其居民小組、網格員均要落實一名災害信息員,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工作,形成上下暢通的信息員網絡。
(三)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1)自然災害背景、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
(2)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包括緊急避險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需過渡期救助人口、人員傷亡失蹤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3)救災救援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人員安置處置情況、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發放救災款物情況、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等內容。
(4)受災地區的救助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
(四)災情信息報告程序和時限:
1.初報: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各村(社區)在災害發生后第一時間向鎮值班室和平安法制辦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平安法制辦立即核實情況,并在20分鐘內將初步核實情況報告鎮自然災害應急領導小組。經鎮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在災害發生后40分鐘內向縣應急局等有關單位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續報:災情穩定前,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村(社區)每日10時前上報受災應急辦;應急辦每日11時前上報縣應急局。
3.核報:災情穩定后,應急辦應在3日內將經核定的災情數據(含因災倒損房屋臺賬、人員死亡失蹤臺賬、災情損失臺賬)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應急局報告。
4.發生干旱災害,應急辦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向縣應急局初報災情
(五)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六)信息收集:主要來源于村(社區)干部、災害信息員在工作時發現的動態和捕捉的信息。
四、先期處置應急工作步驟
(一)分管領導、平安法制辦負責人要在接報后第一時間親臨現場參與組織指揮、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村(社區)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二)立即指定現場聯絡員,報告鎮值班室,并負責續報和深入續報現場處置情況等。
(三)按照鎮綜合應急預案要求,根據災害事件等級,啟動相應預案,緊急研究臨時處置措施。
(四)快速組織鎮綜合應急救援快反隊伍,30分鐘內組建隊伍迅速趕赴現場分組處置,控制現場事態,排除險情等。
(五)配合鎮設立的若干相關工作組,分頭開展應急處置,及時搶救受傷者和物資,安全疏散轉移危險地帶人員,布置警戒,劃定保護范圍等。
(六)當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達現場后,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協助上級和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至事件處置完畢。
五、災害救助
(一)過渡期生活救助:配合縣級相關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鎮政府應及時為災民發放生活救助款物。
(二)冬春生活救助: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鎮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鎮政府應當在每年9月上旬開始,著手調查、核實、匯總、評估當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受災家庭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難和需救助的情況,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9月30日上報縣應急局。
2.鎮政府要嚴格按照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村(居)民小組提名、村(居)委會民主評議、鎮政府審核、縣應急局審批的程序,精準確定救助對象,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三)倒房重建救助: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轄區負責組織實施;災情穩定后,鎮政府進行災情核定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需求調查,上報重建臺賬和重建計劃表。
六、應急保障工作
為有效應對突發災害事件,鎮政府處從物資、經費、緊急避難場所、災民基本生活等方面落實保障。
(一)物資保障:鎮政府救災物資儲備點為基礎、村(社區)儲存室(間)為補充的三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應急辦要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根據應急處置突發災害事件的需要,分門別類儲備各種物資。加強應急儲備物資管理,建立與周邊鄉鎮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
(二)經費保障:鎮政府負責每年安排應急管理預備費或應急處置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資金需要;發生突發災害事件時,由鎮政府調撥預備費或應急處置專項資金,應急辦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專項資金。
(三)技術儲備與設施保障:配備應急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四)緊急避難場所保障:災情發生后,鎮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五)基本生活保障:由平安法制辦牽頭,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六)人力資源保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并納入鎮政府災害信息員統一培訓。
(七)宣傳和培訓:一是鎮級各部門應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二是組織開展對鎮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七、善后工作
(一)應急結束后,現場指揮部撤離現場。傷員救治和恢復重建工作在縣政府領導下,由鎮政府相關部門和村(社區)居委會繼續開展。
(二)承擔應急處置的鎮級相關部門和各村(社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解決相關問題,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迅速制定恢復重建計劃,防止引發新的社會安全事件。
(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做好死傷者的善后處理及家屬撫恤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做好救災賑災工作。
八、培訓和演練
培訓和演練由應急辦牽頭,鎮級相關部門、村(社區)參與配合,協同搞好該項工作。
九、責任與獎懲
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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