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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6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9 | [ 發布日期 ] | 2023-03-09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6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9 |
[ 發布日期 ] | 2023-03-09 |
以案釋法——某大藥房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12日,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藥房進門口右側桌上面擺有血壓計1臺、脈枕1個,抽屜里發現《某大藥房處方箋》6本,處方醫師簽名為隆某,隆某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地點為該縣某村,藥房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現場詢問隆某和該藥房法定代表人吳某得知,該藥房聘請鄉村醫生隆某在經營場所內中醫坐診、測量血壓,并每月根據接診量支付2000余元的工資收入。
【調查與處理】
該縣衛生健康委依法取證查實,該大藥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況下,聘請鄉村醫生隆某擅自在藥房經營場所內開展中醫坐堂診療活動。該縣衛生健康委于2022年1月18日對該藥房作出沒收藥品器械、罰款人民幣73892.35元、沒收違法所得14778.47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2月16日,該藥房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該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2年4月5日,經該縣政府審理,決定維持該縣衛生健康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5月17日,該大藥房有限公司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此案結案。
【法律分析】
1.?精準認定違法事實。本案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和鄉村醫生隆某共同行為構成非法行醫,雖該藥房未與隆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法定代表人吳某請隆某坐診并每月按接診開具處方金額35%提成支付工資報酬,實質上已達成勞務合同關系。該藥房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名稱為某大藥房有限公司,能獨立承擔相應責任。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隆某的診療行為,但現場有6本《某大藥房處方箋》,現場及后續詢問隆某和吳某鎖定違法事實,后輾轉通過處方箋記錄的聯系電話,對就診者汪某和朱某進行現場詢問調查,進一步驗證診療活動。
2.?慎重認定違法所得。2021年4月至9月期間,該藥房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況下聘請隆某坐診,開具處方箋6本300余張,因部分處方箋字跡模糊不清,金額不明確,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遂請該藥房法定代表人吳某逐一確認每張處方箋,核定從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處方箋,共計人民幣14778.47元。參考《衛生部法監司關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非法所得”含義解釋的答復》(衛法監法發〔2000〕第45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所得’指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人員或機構在違法活動中獲取的包括成本在內的全部收入”,本案中將總收入金額14778.47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3.?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本案中該藥房的法定代表人吳某取得中醫《醫師資格證書》,但執業時間未滿三年不符合《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中醫診所舉辦條件,因而不適用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適用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考慮到當事人初次違法,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即處5倍違法所得的罰款。
【典型意義】
1.?嚴格執法和優化營商環境要相得益彰。
該大藥房的投資人吳某系某市商會成員,行政復議后,所在商會向該藥店轄區縣政府致函,認為處罰欠佳,懇請減免罰款,避免打擊招商引資企業的投資創業熱情。因該案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充分考慮該因素,已按最低處罰幅度從輕處罰。且非法行醫等醫療衛生領域違法行為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群眾的就醫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該案最終依法辦理。
2.?宣傳引導和滿足群眾需求要相輔相成。
一是要進一步創新宣傳模式,除在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宣傳點發放傳單宣傳外,可通過法治節目、抖音等媒體平臺播放小視頻、普法公益廣告等,抓住自媒體的廣大受眾,宣傳非法行醫的危害性,引導群眾正確就醫。二是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序,推動診所備案和鄉村醫生改革,促進醫療機構主體穩步增加,讓群眾就醫看病更為便捷。三是嘗試診所或醫生與藥房結合新模式,合法執業醫師開具類似藥店的電子處方,解決群眾的常見病、小病及慢性病問題,對大病、難病等復雜疾病及時引導至大型醫院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