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48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發〔2024〕6號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8 | [ 發布日期 ] | 2024-03-26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48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發〔2024〕6號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8 |
[ 發布日期 ] | 2024-03-26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關于印發《2024年豐都縣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
《2024年豐都縣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已制定完成,現印發你們,請抓緊組織實施。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8日
2024年豐都縣生態環境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建設,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環辦〔2021〕223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圍繞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生態環境監管活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減輕企業負擔。聚焦發現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重復檢查、隨意監管、執法不公問題,推進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計劃統籌。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設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區域發展實際情況,做好“雙隨機”抽查(以下簡稱隨機抽查)工作計劃,高效統籌監管執法活動,合理分類、科學配置監管執法資源,全面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
堅持精準規范。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為抓手,不斷增強隨機抽查的精準性。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強化結果公示運用,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監管環境。
二、總體要求
進一步強化隨機抽查制度落實,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不斷提高抽查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水平。轄區生態環境計劃性檢查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年度抽查結果公開率達到100%,抽查事項清單做到年度全覆蓋。合理制定聯合抽查事項,并參與跨部門“雙隨機”聯合抽查,強化同其他監管部門檢查結果運用、共享、互認,動態調整已由市級部門、相關專項行動完成現場檢查的企業庫,避免重復抽查,不斷探索聯合抽查新模式。全縣生態環境監管以“雙隨機、一公開”為主的新型機制更加完善,實現智慧監管、綜合監管。???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采取隨機抽查方式。除投訴舉報、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或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等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的針對性檢查外,其他生態環境領域的計劃性檢查,包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和部門聯合檢查等活動,均要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
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縣執法支隊”)根據權責清單制定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自然生態、水、大氣、土壤、固廢、化學品、輻射安全、環評、排污許可、監測、執法、應急等相關業務部門,在對被抽查對象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碳排放情況、輻射安全項目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進行的檢查,均應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
(二)動態完善檢查對象名錄庫。縣執法支隊要根據監管執法職責,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覆蓋本行政區域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相關科室信息溝通,動態更新完善轄區檢查對象名錄庫,按照差異化管理要求,結合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將被檢查對象分為一般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三類,由相關要素科室按分區域、行業產業類型、項目建設情況、排污類型、生產規模、生產周期特點、監控類型、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等要素進行標識化管理,及時對被檢查對象的存續變動、停工停產等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強化移動執法系統在隨機抽查中的應用,建立被檢查次數年度統計制度,用以評估檢查效果和企業守法情況,科學調整檢查計劃。
(三)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原則上本單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的工作人員應全部納入。縣執法支隊牽頭,對檢查人員名錄庫采取標識化管理,按所在區域、工作年限、業務專長、部門崗位等要素分類標注,動態更新人員崗位變動情況。隨機抽查過程中,可以通過合理篩選檢查人員業務專長的方式,實現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的科學匹配。建立檢查人員年度檢查次數標記制度,檢查表現和履職情況作為評先評優、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分類實施隨機抽查。縣生態環境局在特定時段開展針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檢查時,可以按照被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具有的標識,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匹配檢查人員,定向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在開展污染源日常監管檢查時,原則上不提前設定范圍條件,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應組織內部聯合抽查。
(五)科學設定隨機抽查頻次。縣執法支隊牽頭,根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數量、檢查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等,合理確定抽查頻次,其中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等2類隨機抽查頻次每年不低于1次。在安排隨機抽查工作時,可按季度或月份針對不同類別監管對象設置不同的隨機抽查比例。對存在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信用評價等級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管對象,可適當增加抽查頻次;對環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較好、環境風險較低的企業,可適當減少抽查頻次。縣執法支隊在隨機抽查工作中要加強統籌協調,與相關科室探索建立各環境要素現場檢查清單,確保抽查質量,避免重復檢查,并完成年度抽查計劃的制定、上報和公示工作,以確保嚴格按計劃組織開展抽查檢查。
(六)依法公開隨機抽查結果。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應在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將檢查時間、內容、結果等情況在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規定的平臺公開。按照檢查情況,公開信息可采用“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等簡要方式進行表述。檢查結果涉及保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開。
四、抽查對象及內容
全縣隨機抽查工作對象為已納入重慶市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以下簡稱“執法系統”)的所有環境監管對象,根據制定完善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重點對被抽查對象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碳排放情況、輻射安全項目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進行檢查。2024年豐都縣生態環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見附表。
縣執法支隊要強化移動執法系統在隨機抽查中的應用把“執法系統”作為隨機抽查工作的基礎數據庫,逐步完善系統中環境監管對象日常監管信息,指定專人負責動態信息庫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及時做好環境監管對象日常監管信息的錄入與更新工作,在信息平臺及時公開發布。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妥善解決。局各科室、縣執法支隊、環境監測站按照“屬事管理”的原則和要求,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隨機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環境監管對象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決。
(二)完善機制,動態調整。要及時總結隨機抽查工作經驗,建立完善工作長效機制和環境監管對象信息數據庫動態更新機制,及時掌握、反饋環境監管對象的最新信息。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三)主動作為,嚴格執法。對列入隨機抽查名單中的環境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抽查,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環境執法人員開展現場隨機抽查工作時,應優先使用移動執法設備現場制作《環境保護現場檢查記錄單》,現場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至信息庫。開展現場隨機抽查工作時,要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做到發現一起,公開查處一起。
六、總結成效
每季度最后一個星期內,各科室、縣執法支隊通過隨機抽查系統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對象名單,同時在管理系統中完成對本季度隨機抽查工作情況信息數據的錄入。上報抽查信息數據,要嚴格審核,避免誤報漏報瞞報謊報等現象發生。檢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的檢查結果,形成報告確保抽查結果與公示一致后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縣執法支隊牽頭對我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問題建議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進行自查,形成書面總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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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年豐都縣生態環境縣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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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豐都縣生態環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發起 部門 |
抽查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檢查對象 |
抽查頻次 |
抽查比例 |
抽取對象數量(家) |
1 |
污防科 |
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
1.是否有排污許可證。 2.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審批。 3.污水排放是否達標。 4.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 |
1.城市、建制鄉鎮污水處理廠。 |
1次/年 |
10% |
3 |
2.工業聚集區污水處理廠。 |
1次/年 |
100% |
2 | ||||
3.涉水重點工業企業污水處理設施。 |
1次/年 |
100% |
12 | ||||
2 |
綜合科 |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
1.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狀況。 2.是否建立環境管理臺賬。 |
涉氣重點企業、城區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加油站。 |
1次/年 |
30% |
約18家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企業檢查 |
1.企業和單位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用途、數量是否與備案信息一致。 2.企業和單位涉消耗臭氧層物質活動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是否保存完善。 |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備案企業。 |
1次/年 |
0% |
0 | ||
3 |
輻射安全許可制度落實及執行情況 |
1.輻射源基本情況。 2.輻射安全防護設施與運行情況。 3.法規執行情況。 4.管理制度與執行情況。 |
市生態環境局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 縣生態環境局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 |
1次/年 |
每年抽查12%; |
檢查對象約4家 | |
4 |
碳排放情況 |
1.是否依規報告碳排放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2.是否完成年度碳排放履約工作。 |
納入全國和重慶碳市場的排放單位。 |
1次/年 |
100%,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
1家 | |
5 |
生態科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情況 |
1.是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 3.是否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1次/年 |
100% |
1 |
6 |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開展情況 |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是否及時將土壤污染狀況監測數據、調查報告等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由生態科提出初步名單)。 |
1次/年 |
100%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
7 |
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 |
1.是否按經營許可類別、規模規范經營活動。 2.是否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應急預案、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經營記錄簿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規范的貯存設施并分類分區規范貯存。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
按年度評估工作方案執行 |
約4家 | ||
年產生量100噸及以上或擁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重點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按年度評估工作方案執行 | ||||||
8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監督 |
1.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落實情況,是否落實了登記證載明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2.是否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章“跟蹤管理”的規定,履行了相關責任與義務。是否生產、進口或加工使用未依規辦理登記或備案的新化學物質,以及《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撤銷登記證或生態環境部撤回、撤銷登記證后,是否仍有實際活動;生態環境部取消備案后,是否仍有實際活動。 |
持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的企事業單位。 |
1次/年 |
100%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
9 |
行政 許可科 |
環評報告質量 |
1.環評報告編制的規范性。 2.環評報告編制質量。 3.環評審批情況。 4.評審專家履職情況。 |
環評報告編制單位。 |
1次/年 |
按年度監管工作方案執行 |
按年度監管工作方案執行 |
10 |
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 |
1.檢查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質量 2.是否存在降級管理情況 |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 |
1次/年 |
排污許可證抽查不少于10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
約10家 | |
11 |
執法支隊 |
污染源日常監督檢查,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 |
1.重點排污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 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檢查。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情況;應急預案制定備案情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檔案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情況;必要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情況;應急預案及演練公開情況。 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檢查。突發水環境事件、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
重點排污單位。 |
1次/年 |
100%(每季度抽查25%) |
約30家 |
12 |
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
按照生態環境部和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要求,重點檢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
市、縣2023年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建設項目。 |
項目開工建設后至投入生產或使用1年內抽查1次 |
市、縣批項目抽查10%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
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執行情況 |
重點檢查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和證后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
全縣核發重點管理類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
1次/年 |
20% |
約5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