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53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9 | [ 發布日期 ] | 2025-04-09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53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9 |
| [ 發布日期 ] | 2025-04-09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是否屬于涉企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 1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檢查 | 1.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堆放物料種類進行檢查。 2.對易產塵物料是否采取抑塵措施進行檢查。 3.對抑塵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第八十六條 |
| 2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涉及廢水排放的活動進行檢查。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一切可能通過地表徑流、地下滲漏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活動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3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是否有風箱養殖活動進行檢查。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歷史建成的網箱養殖取締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4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是否有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進行檢查。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音、視頻監控資料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5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有水上商業經營活動進行檢查。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投餌水產養殖活動進行檢查。 3.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有畜禽散養、散養畜禽數量、散養畜禽糞便收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6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現有種植情況、往年種植情況進行比對檢查。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現有農藥、化肥使用情況、經濟林建設情況、往年農藥、化肥使用情況、經濟林建設情況進行比對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1.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是否堆放、存貯有易流失、易產生滲瀝液的物料進行檢查。 2.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物料堆放、存貯條件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8 | 對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檢查 | 1.對基本農田是否存在傾倒廢棄物的行為進行檢查。 2.對基本農田是否變更為納污場所進行行政檢查。 |
是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二款 |
| 9 | 對涉揚塵、粉塵的行政檢查 | 1.對物料種類、數量、貯存條件進行檢查。 2.對揚塵、粉塵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10 | 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管理單位巡查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防控工作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
| 11 |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以及保護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不受損毀、移動的行政檢查 | 1.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標志、標牌、視頻監控、防護工程的完整性進行檢查。 2.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標志、標牌、視頻監控、防護工程的能否正常發揮作用進行檢查。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12 | 對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 1.對入河排污口附近是否設有其他排污口進行檢查。 2.對入河排污口所排放廢水水質進行采樣監測。 3.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規范性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
| 13 | 對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新化學物質的登記類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進行檢查。 2.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的經營主體資格進行檢查。 3.對是否按登記證記載事項使用新化學物質進行檢查。 4.對使用新化學物質的風險防控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 14 | 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資料、檢驗報告進行檢查。 2.對檢驗報告公開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
| 15 | 對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行政檢查 | 1.對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廠時記錄的執行排放標準進行檢查。 2.通過OBD檢測污染排放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 |
| 16 | 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營業證明、資質證明、營業場所、營業條件進行檢查。 2.對維修記錄、維修儀器、維修費結算清單、維修視頻進行檢查。 3.對更換的廢棄零部件、廢舊礦物油貯存、管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 17 | 對油氣回收裝置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是否按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查。 2.對油氣回收裝置能否正常使用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
| 18 | 對“三磷”企業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是否有排污許可證及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對排污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
| 19 | 對工業集聚區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集聚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環評要求進行檢查。 2.集聚區內各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進行檢查。 3.集聚區各建設項目及園區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4.集聚區環境風險管控、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
| 20 |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1.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量、出水量、進水水質、出水水質進行檢查。 2.對污水處理系統工藝、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3.對在線監測、監控設備運營、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4.對應急方案制定、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
| 21 | 對排污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1.對排污單位污水、廢棄物排放、貯存情況進行檢查。 2.對排污單位附近地下水現狀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地下水管理條例》 |
| 22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1.對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的情況進行檢查。 2.對重點監管單位的監測數據真實性進行檢查。 3.對風險隱患排查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 23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1.對是否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進行檢查。 2.對危險廢物申報、轉移聯單、臺賬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3.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4.對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5.對環境風險防控、應急物資儲備、應急培訓等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4 | 對固體廢物產廢單位的行政檢查 | 1.對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貯存條件、去向進行檢查。 2.對固體廢物管理臺賬進行檢查。 3.對固體廢物委托處置合同簽訂、廢物利用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5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行政檢查 | 1.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性進行檢查。 2.對檢驗檢測設備及軟件進行檢查。 3.對檢驗檢測音、視頻資料進行檢查。 4.對檢驗檢測臺賬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26 | 對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政檢查 | 1.涉VOCs原輔材料使用。 2.涉VOCs生產裝備運行合規性。 3.涉VOCs治理設置運行合規性。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27 | 對涉ODS企業的行政檢查 | 1.從事含ODS的制冷或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 2.銷售ODS企業。 3.從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 4.涉使用ODS企業。 5.ODS通用。 5.生產ODS企業。 |
是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28 | 對重污染應急的行政檢查 | 1.項目基本信息。 2.施工停限產管理。 3.重污染預警級別。 |
是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29 | 對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廢水環境監測。 2.水污染防治管理。 3.水污染治理設施設備。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制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30 | 對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1.廢液處置情況。 2.廢水采樣口情況。 3.廢水自動監控點位。 4.判定數據真實性。 5.運維人員資質及運維記錄情況。 6.數據測試情況。 7.質量控制。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制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31 | 對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1.廢氣采樣口情況。 2.判定數據真實性。 3.運維人員資質及運維記錄情況。 4.標氣測試情況。 5.廢氣自動監控點位。 6.質量控制。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32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1.產廢單位自行利用處置。 2.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臺賬。 3.危險廢物貯存管理。 4.經營許可證制度執行。 5.危險廢物環保手續執行。 6.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規定。 7.標識設置規范。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3 | 對排污許可制度執行的行政檢查 | 1.無證排污行為。 2.未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3.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4.排污許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 5.不正當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 6.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備案登記。 7.排污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34 |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的行政檢查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未批先建行為檢查情況、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檢查情況、建設項目建設期間檢查情況)。 2.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配套污染防治設施。 3.建設項目自主驗收。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35 | 對自然保護地的行政檢查 | 1.濕地自然保護地檢查情況。 2.國家森林公園檢查情況。 3.自然保護地問題線索檢查情況。 4.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管理情況。 5.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情況。 6.風景名勝區檢查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然保護區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
| 36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1.監測。 2.建設項目。 3.輻射安全管理。 4.廢舊金屬熔煉放射性。 5.放射源。 3.輻射安全許可。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 |
| 37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1.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檢查。 2.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3.環境應急管理制度執行。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
| 38 | 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涉VOCs企業現場檢查。 2.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情況。 3.涉揚塵、粉塵等企業現場檢查。 4.治理設施建設基本情況。 5.治理設施建設規范性。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39 | 對于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重點單位的行政檢查 | 1.排污許可執行情況。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 3.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 4.污染源自動監控。 5.環境監測。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40 | 對于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一般單位的行政檢查 | 1.排污許可執行情況。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 3.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 4.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41 | 對建立排放工業噪聲污染工業企業的行政檢查 | 1.檢查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2.檢查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否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
| 42 | 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政檢查 | 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 43 | 對油煙凈化設施、專用煙道的行政檢查 | 1.油煙凈化設施建設情況。 2.油煙凈化設施運行合規性。 3.檢查是否有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4.專用煙道建設合規性。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
| 44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行政檢查 | 1.對實行雨污分流的行政檢查。 2.對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貯存設施的行政檢查。 3.對建設相應的污水貯存設施的行政檢查。 4.對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收集的行政檢查。 5.對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貯存的行政檢查。 6.對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處理的行政檢查。 7.對及時對污水進行收集的行政檢查。 8.對及時對污水進行貯存的行政檢查。 6.對及時對污水進行處理的行政檢查。 10.畜禽養殖場所。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條 |
| 45 | 對關閉尾礦設施的行政檢查 | 對關閉尾礦設施的行政檢查。 | 是 |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
| 46 | 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檢查 | 污染源日常監督檢查。 | 是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
| 47 |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是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
| 48 | 對收容留檢場所的環保檢查 | 檢查收容留檢場所是否符合環保條件。 | 是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49 | 對處理染疫犬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檢查 | 對處理染疫犬只是否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檢查。 | 是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 |
| 50 | 對寵物醫院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檢查 | 檢查寵物醫院是否取得無輻射安全許可證。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51 | 對寵物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檢查 | 檢查寵物醫院是否存在未評先建、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法行為。 | 是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第四條 |
| 52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防治工作或連續施工作業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檢查 | 1.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防治工作或連續施工作業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檢查。 2.夜間建筑施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
| 53 | 對營業性文化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的行政檢查 | 1.商業經營活動中,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以及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 2.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 |
是 | 《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條 |
| 54 |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行政檢查 | 1.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行政檢查。 2.夜間建筑施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
| 55 | 對工業企業監測工業噪聲的行政檢查 | 1.檢查工業企業、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檢測設備。 2.檢查工業企業是否保存工業噪聲原始監測記錄。 3.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我檢測。 4.檢查工業企業是否向社會公開工業噪聲監測結果。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 56 | 對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污染的行政檢查 | 1.檢查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是否超過噪聲排放標準。 2.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有排污許可證。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 57 | 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權 | 1.對生產經營者履行環保主體責任的情況進行檢查。 2.對生產經營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
| 58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 |
| 59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檢查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60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61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檢查 | 1.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情況進行檢查。 2.對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3.對還田場所進行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
| 6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對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