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3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13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1-02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3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13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1-02 |
行政復議決定書(豐都府復〔2024〕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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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許承凱,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合浦縣。
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東段10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興才,局長。
申請人許承凱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為違法,確認其未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處理的行為違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2月3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為違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處理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在被申請人處投訴舉報重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的“榨菜絲”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一案。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不服其未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被申請人稱:2024年9月18日,我局收到許承凱郵寄的《投訴舉報書》,稱***公司生產的“榨菜絲”的名稱不能準確反映出該食品的真實屬性,請求我局依法查處和獎勵、將案件辦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組織調解。9月23日,我局受理該投訴舉報,并于9月24日將《投訴受理決定書》郵寄給了申請人。9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被投訴舉報人***公司現場核查,***公司現場明確表示拒絕調解并向我局提供了《關于拒絕調解的情況說明》。根據核查情況,未發現該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經批準,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和終止調解。10月9日,我局向申請人郵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18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許承凱郵寄的《投訴舉報書》中稱:投訴舉報人于2024年9月2日至超市處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被舉報單位生產的“榨菜絲”一袋。購買后發現涉案產品有以下違法行為:經了解,涉案產品獲得許可的執行標準為醬腌菜,涉案產品真實屬性為醬腌菜,但是涉案產品正面醒目標注榨菜絲該名稱并不能準確的反映出該食品的真實屬性,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關于食品名稱要反映出真實屬性(醬腌菜)的要求。請求:一、請你單位對被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對本人作出獎勵。二、請你單位將案件辦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三、請你單位組織調解、化解爭議糾紛。
2024年9月23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該投訴,并于次日通過郵寄方式將受理決定寄送給許承凱,許承凱于9月26日簽收該郵件。9月30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因***公司拒絕與投訴舉報人調解,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10月8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并于次日通過郵寄方式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寄送給許承凱,許承凱于10月11日簽收該郵件。
另查明:***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30日,住所重慶市豐都縣十直鎮梁家灣,經營范圍為許可項目食品生產、食品銷售等。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書、投訴受理決定書、情況說明、企業基礎信息、不予立案審批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快遞憑證及物流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公司系在豐都縣轄區內實際生產經營,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本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對本案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許承凱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政行為違法、確認其未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處理的行政行為違法。而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按《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許承凱是否受理投訴,已就許承凱的投訴作出處理并告知處理結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許承凱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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