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2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10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1-02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2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110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1-02 |
行政復議決定書(豐都府復〔2024〕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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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鄧蟬頭,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東段10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興才,局長。
申請人鄧蟬頭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豐市監不立〔2024〕11-21-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8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豐市監不立〔2024〕11-21-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作。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時未認定木耳泡菜容器(包裝袋)中含有固相物質榨菜、蘿卜、黑木耳等配料的含量,液相物質植物油等配料的含量,顯然其未做到基本事實清楚,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援引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5.6、《衛生部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第48條未明文作出“所謂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的理解是指固液兩相加工制造得到的,固形物長期浸泡在液相中,并能夠輕易實現分離的固液混合物,通常指的是罐頭類產品,例如糖水菠蘿罐頭等”的規定,其以此認定“重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的‘木耳泡菜’蔬菜制品類食品并非屬于此類產品,該產品標簽標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要求”,實質認定“木耳泡菜不是固液兩相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于法無據,亦不符合前引規定關于標示瀝干物(固形物)含量的情形,顯然該“認定”的事實根據不足,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時沒有說明其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意味著該不予立案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我局對鄧嬋頭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2024年11月5日,我局收到鄧蟬頭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公司生產的130g/袋“***木耳泡菜”未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請求我局依法查處和履行處理、書面答復、獎勵法定職責。11月8日,我局受理該投訴舉報。11月11日,執法人員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1.當事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當事人確認被投訴舉報產品是其生產。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生產包裝過程拍照取證,榨菜生產包裝過程未加入調味液。4.當事人現場表示其生產的130g/袋“***木耳泡菜”執行標準為GB2714,并提供了該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圖,生產工藝流程為原輔料驗收、腌制、預處理(清洗、分切)、脫鹽、脫水、配料、拌料、打碼、內包裝、殺菌、外包裝、成品入庫,腌制后的蔬菜隨著時間流逝本身會滲出少許水分,加上在儲存、運輸過程中因裝箱、裝車等擠壓滲出少許液體,但這并非生產過程中添加。5.當事人現場提交了130g/袋“***木耳泡菜”《出廠檢驗報告》,檢驗結論顯示“均符合GB2714出廠檢驗要求。同日,***公司向我局提交《關于我公司“***木耳泡菜”未標示固形物的凈含量的情況說明》,說明生產工藝流程。同時明確表示拒絕調解。11月20日,根據調查情況和現有證據,未發現該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經批準,我局決定不予立案。11月21日,我局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申請人所留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告知其不予立案及投訴終止調解的決定。故本局上述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序要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鄧蟬頭郵寄的《投訴和舉報信》中稱:***公司2024年2月22日生產的130g/袋***木耳泡菜,通過外觀顯而易見盛裝上述食品的容器(塑料袋)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且固相物質榨菜、蘿卜、黑木耳等為主要食品配料,其未在靠近“凈含量”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5.6、《衛生部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對被投訴和舉報人遵守食品方面法律法規或規章履行監督檢查并查處的職責;對投訴和舉報人履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解決消費爭議)、書面答復、獎勵職責。
2024年11月8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該投訴舉報。11日,執法人員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營業執照顯示公司成立日期為2006年11月30日,住所重慶市豐都縣十直鎮梁家灣,經營范圍為許可項目食品生產、食品銷售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為蔬菜制品、水產制品,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包括醬腌菜、食用菌制品、熟制水產品。提取的醬腌菜、食用菌制品、熟制水產品工藝流程圖顯示生產工藝流程為原輔料驗收、腌制、預處理(清洗、分切)、脫鹽、脫水、配料、拌料、打碼、內包裝、殺菌、外包裝、成品入庫等。“***木耳泡菜”執行標準為GB2714,提取的木耳泡菜出廠檢驗報告(批次20240222、20240808)檢驗結論為產品符合GB2714出廠檢驗要求。***公司提交的書面情況說明稱:公司在生產“***木耳泡菜”過程中,除在拌料時加入少許植物油外,沒有添加任何調味液、水等液體物質,只有脫水的工藝,腌制后的蔬菜隨著時間流逝本身會滲出少許水分,加上在儲存、運輸過程中因裝箱、裝車等擠壓而更易滲出,所以消費者能看到少許液體,但這并非生產過程中添加。拌料時加入的少許植物油因已與其他配料攪拌均勻,完全附著于其他配料,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無需標注瀝干物(固形物)含量。不同意與投訴舉報人調解。
2024年11月20日,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不予立案。21日,該局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182205****@qq.com郵箱。
上述事實有投訴和舉報信、投訴受理決定書、現場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廠檢驗報告、工藝流程圖、情況說明、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件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木耳泡菜”系在豐都縣轄區內生產,因此,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對本案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醬腌菜類有其自身的特性,其配料本身含有大量水分,在腌制過程中會滲出少許水分,加上在儲存、運輸過程中擠壓也易滲出少許液體。涉案“***木耳泡菜”在整個生產過程中,除在拌料時加入少許植物油外,沒有添加其他調味液、水等液體物質,拌料時加入的少許植物油因已與其他配料攪拌均勻,完全附著于其他配料。因此,涉案“***木耳泡菜”不屬于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5.6中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含量的情形。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并無不當。
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了受理、調查、作出決定、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豐市監不立〔2024〕11-21-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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