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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①.租賃合同期滿,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②.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員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條件的;③.租賃合同期內,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過渡期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④.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政策原文:
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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