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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剔除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①提供虛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賃住房;②轉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③破壞或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④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⑤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⑥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⑦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政策原文:
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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