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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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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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辦法(試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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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縣委十五屆常委會第 131 次會議、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 89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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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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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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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教育工作者潛心研究教育教學,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渝府令第150 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已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教師及其他個人,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認定豐都縣教學成果。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可申請認定豐都縣教學成果:

(一)全市首創或縣屬先進;

(二)經過兩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并取得明顯效果。

第五條 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第六條 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由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請:

(一)普通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教育集團擇優向縣教委推薦;

(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其他學校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教學成果項目,由本單位擇優按名額規定向縣教委推薦。

第七條?申請認定豐都縣教學成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申請書;

(二)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申請表;

(三)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

(四)教學成果取得實際效果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八條 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由縣教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人選由縣教委提名,報縣政府批準。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回避。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期間不得與參評成果項目持有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所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第十條 對申報豐都縣教學成果的項目,縣教委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內提出,由縣教委組織專家進行裁定。經公布和裁定無異議的豐都縣教學成果申報項目,由縣教委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對評審委員會評定的豐都縣教學成果候選項目,縣教委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項目或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內提出,由縣教委裁定。經公布和裁定無異議后的豐都縣教學成果候選項目,由縣政府對獲評者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每 2 年評審認定 1 次。

第十三條 豐都縣教學成果獲評項目,作為獲評人考核、評職稱、評優選先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獲得豐都縣教學成果特等、一等的,由縣教委擇優向市教委推薦申報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五條 教學成果申請人因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教學成果或評委徇私舞弊等違規操作獲評的,由縣教委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等獎勵,并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縣教委報縣政府批準,取消其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豐都縣教學成果認定的,由縣教委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豐都縣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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