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關于修編《管理辦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背景:2010年12月6日豐都縣人民政府印發的《豐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豐都府發〔2010〕56號),共計10章53條,對我縣公租房的規劃建設,資金、準入、配租、租賃、退出、出售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該辦法至今已運行了14年,部分內容與2024年7月2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渝府發〔2024〕17號)內容不相符。
政策依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修訂相關配套政策”。
二、關于《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編的《豐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總共8章46條。主要包括:總則、房源和資金籌集、申請與分配、租賃管理、物業與社區治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八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主要說明《豐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出臺的上位政策依據、概念、適用群體、確定了縣級人民政府、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縣級相關單位、實施單位職能職責,以及適用范圍等。其內容與市上一致,只是將行業主管部門調整為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實施單位調整為了縣公共房屋保障中心。
(二)房源和資金籌集。一是縣住建委牽頭會同縣級相關部門根據我縣經濟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需求、房源籌集方式等情況,合理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二是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集方式。三是確定我縣公租房的營運模式以及優惠政策等。
(三) 申請與分配
1.公租房申請的條件及流程:
①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年滿18周歲;二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是在本縣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與本縣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工作)合同或持有本縣營業執照或在本縣領取養老待遇,外來務工人員在本縣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四是收入符合以下標準: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單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五是在本縣無城鎮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住房轉讓行為;六是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資助能力。
②申請程序及流程:
申請程序:線下申請本縣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向縣公共房屋保障中心申請;線上申請本縣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也可以通過政府政務服務平臺“渝快辦”網上提交申請。
申請流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按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通過書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理由。
2.廉租房申請的條件:
經認定屬于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按照屬地原則,由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申請應保盡保,申請程序、審核方式、保障標準等仍按照原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執行(豐都府發〔2008〕49號、豐都府發〔2008〕50號)。
3.收入的認定:收入通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稅收等信息進行核對。無相關信息的,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渝府辦發〔2022〕128號)規定,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進行核對;低于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進行核對。
4.分配流程及原則:一是根據空置房源套數及申請保障的對象戶數,編制配租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二是審核通過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優撫對象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先對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配租。
(四)租賃管理
1.合同期限:最短1年,最長5年。
2.租金標準:一是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60%,結合房屋建設運營成本和不同保障對象收入水平確定,實行分檔租金。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3年根據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住價格指數變化均值調整1次,并向社會公布。二是廉租房租金標準(即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按原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管理規定執行。
3.租金的繳納: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逾期未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剔除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①提供虛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②轉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③破壞或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
④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
⑤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
⑥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⑦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5.房源換租:租賃期間,因婚姻、生育、與父母合住等原因增減合住人員,承租人可以申請換租。租賃期滿,因合住人數減少不符合配租戶型標準的,承租人應當換租,應當換租不換租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換租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五)物業與社區治理
1.物業公司的聘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2.維修維護資金:縣財政局應當按照不低于租金收入的5%逐年預算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3.社區治理:縣人民政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基層治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城市基層黨建聯席會議領導下的議事協調機制,強化社區治理統籌協調,加強社區建設,積極發展社區志愿服務,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六)退出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①租賃合同期滿,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②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員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條件的;
③租賃合同期內,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過渡期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
④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2.強制執行:承租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騰退或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而拒不退回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監督管理
1.資格復審:承租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縣公共房屋保障中心申報。
縣公共房屋保障中心應當每年組織對承租人資格進行核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解除租賃合同。
2.責任追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租賃等經紀業務,不得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服務等經紀信息。對涉及的違規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 附則。這段主要是對該《管理辦法》出臺前后的資格準入和租金的界定。
即:一是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縣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重新申報工作、收入等家庭情況,可以選擇按照原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保留配租資格。二是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在本辦法實施后配租入住或續租的,可以選擇按照原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因收入超過規定標準但不高于2倍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 1.1倍計收租金;高于收入規定標準2倍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三、《管理辦法》的查閱途徑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