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舉報同學帶平板電腦被打成輕傷二級,法院:三方都有責任
5月2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起案例。
宋可所在的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來校,并鼓勵學生舉報違規情況。宋可發現同班同學周勁玩手機,趁他不在教室時進行舉報,并從其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勁回到教室后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都不見了,一旁的宋可承認是自己向老師進行了舉報。周勁勃然大怒,將宋可的頭、手等部位打傷。班上其他同學叫來老師,宋可被送往醫院。
經鑒定,宋可為輕傷二級。因周勁在案發時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勁的刑事責任。宋可一家起訴要求周勁、周勁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周勁因宋可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將宋可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可此舉雖是為了遵守學校規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勁的民事責任。
學校老師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勁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也未及時與周勁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因此,學校也應對宋可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勁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可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唐艷說,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學校鼓勵舉報同學為何法院不支持?
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
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