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潔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偽造、變造身份證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試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蔣某、董某圓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人才庫”。通過被告人張某等人介紹,或在互聯網投放廣告、設置關鍵詞等推廣引流,或通過QQ群、微信群等招攬參加國家考試的被告人馮某偉、王某等數十名考生,提供線上報名指導、制作虛假證件、線下替考等“一條龍”替考服務。張某潔等人根據考生性別、面容特征和報考考試種類,從“人才庫”中選擇面容相似、專業對口的“槍手”替考,再安排技術人員通過計算機合成兼具考生和“槍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線上報考和提供給被告人黃某水制作虛假身份證件,后由“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全國十余省市的考場,利用考試組織部門身份驗核漏洞,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89次。張某潔等人還通過上述方式在事業單位考試等其他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張某潔等人累計收取替考費用逾千萬元。
百余名考生通過作弊手段成功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部分另案處理)。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化名)通過網絡聯系張某潔替考團伙,要求代其參加公務員考試。張某潔替考團伙組織陸某強等人分別代替王某、童某、褚某危參加某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后幫助王某以筆試第一名入圍面試,經面試后王某被錄用為公務員,王某向張某潔支付10余萬元;童某未入圍面試;幫助褚某危以筆試第一名入圍面試,經面試后褚某危被錄用為公務員,褚某危向張某潔支付14萬元。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等16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馮某偉等18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黃某水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據此,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主犯李某、張某潔、陸某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七十萬元不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對董某圓等13名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代替考試罪對馮某偉等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至二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各被告人追繳相應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部分找“槍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處理。如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別具有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不法分子瞄準考試報名和考場上身份核驗漏洞,糾集部分學歷高、應試能力強的人員組建替考“人才庫”,利用互聯網在全國范圍內大肆招攬參加各類人才選拔錄用考試有作弊需求的考生,組織“槍手”利用信息手段合成的照片、準考證等代替他人考試,呈現出涉及面廣、隱蔽性強、成功率高等顯著特征。根據刑法規定,組織替考者、幫人替考的“槍手”、找“槍手”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考生,都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潔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專門組織替考團伙,陸某強等人成為替考“槍手”,馮某偉、王某等人找“槍手”代替自己參加公務員考試,依法均應受到懲處。人民法院通過對組織考試作弊鏈條的組織者、介紹人、替考“槍手”、找人替考的考生、制作假證者實施全鏈條閉合式打擊。對通過作弊進入公職單位的王某等人通報所在單位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被開除公職,切實維護國家選人用人的合法性、公正性、嚴肅性。同時,人民法院還向當地的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進一步提高考務人員的辨別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大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提升考場管理水平和人臉識別技術,減少替考可能性。本案也提醒廣大考生要充分認識到誠信應試是公民必須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法律要求,應通過個人努力實現人生夢想,作弊行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僥幸、投機取巧,留下人生污點得不償失,考試失敗可以重來,但誤入歧途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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