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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紅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

日期:2024-12-01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劉某紅個人經營的某駕校成為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考點。20171月至20231月,為增加收入,劉某紅組織被告人劉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輝、張某寧、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試系統后臺數據以降低考試難度、指使駕校教練員替考、違規給考生佩戴耳機在考試中遠程提示、在考試電腦上安裝作弊軟件、幫助考生遠程答題等方式,組織考生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作弊。經審計,20201月至20231月,該駕校非法收入金額共計1466.72萬元。

  20208月至20232月,被告人劉某紅為使其駕??紙龊贤樌男泻涂紙鰧W員考試作弊不被監管或被發現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處理)分別行賄47萬元、53萬元、90萬元。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紅等24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已構成行賄罪。劉某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紅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對其行賄罪可以從輕處罰。劉某紅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于20231222日作出判決,以行賄罪、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紅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根據其余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自首、認罪認罰等不同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五萬元,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機動車駕駛事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駕駛必須經考試取得駕駛人資格有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近年來,一些駕校及駕考教練為了招攬學員、謀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謂“VIP會員”“包過班特殊服務,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組織作弊,呈現團伙化、產業化特點,有的還拉攏腐蝕公安交管部門公職人員。本案為駕校集體作弊案,以駕校校長為首,駕校教練參與其中,有的負責購買作弊器材、開發作弊軟件,有的負責向考生介紹作弊流程和方法,有的負責向考官和技術人員支付好處費,有的負責宣傳作弊方法招攬學員,有的負責科目一、科目四理論考試作弊,有的負責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術支持,涉及人員多、時間跨度長、影響范圍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對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嚴厲懲處的同時,深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領域的腐敗問題,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對受賄的人員亦依法定罪量刑,切實維護當地風清氣正的駕考環境。本案提醒廣大駕校機構及教練應當嚴格守法,堅守職業操守,為社會培養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廣大學員要認真參加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掌握過硬駕駛技術,避免成為馬路殺手。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要求,又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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