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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文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教培機構人員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日期:2024-10-3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文系重慶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從事成人學歷提升教育培訓工作。20228月左右,宋某文與被告人賴某林、魏某等人共謀在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并約定收取每名考生數萬元作弊費用。其中,賴某林、魏某負責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負責設計用于考試作弊的后臺軟件,改進信號發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負責接收考生資料,為作弊考生繳納當地社保、制作虛假居住證等,幫助非重慶籍考生在重慶報名。202212月,根據宋某文的安排,賴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達重慶市,將接收器、隱形耳機等作弊設備交給考生,并傳授使用方法。同月23日,賴某林與被告人韓某法在重慶市某中學、某師范學院考場外附近架設并調試無線發射設備。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進入重慶市某中學考場,拍攝試題后發送給宋某文。被告人黃某銘安排槍手熊某攀、翟某宇(均另案處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據宋某文通過網絡發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試管理類數學試題做出答案,并發送給宋某文。宋某文與王某乙整理答案后,通過網絡和考場外架設的設備將答案發送給作弊考生。宋某文團伙在組織考試作弊期間,直接或通過中介人員收取作弊考生費用97萬余元。案發當天,公安機關查獲作弊工具350余臺,查獲作弊考生24人。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規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傳遞答案,組織多名考生跨省作弊,違法所得97萬余元,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于202422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賴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于20244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人數屢創新高。一些不法分子瞄準其中商機,披著考試培訓機構的外衣,以承諾包過為宣傳口號,利用部分考生急于上岸的心理,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文為謀取不法利益,組建犯罪團伙,從招攬考生、考試報名、選購調試作弊器材、尋找槍手答題等環節周密安排、分工明確,通過網絡廣告宣傳及部分教培機構人員作為中介在全國廣泛招攬考生,組織多名跨省考生利用無線電傳輸設備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違法所得近百萬元,嚴重損害了研究生考試的公平性,侵蝕了高等學歷教育的公信力,應依法嚴懲。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此類案件,堅決斬斷不法培訓機構及不法分子助考的黑灰產業鏈條,堅決捍衛國家考試制度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警示極少數想要弄虛作假、不勞而獲的考生,為風清氣正、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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