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全鎮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預算,管理轄區內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治安、人民調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移民開發、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接待辦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真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保障地區穩定;
八、承辦上級黨委、政府和鎮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