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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8 [ 發文字號 ] 都督府發﹝2024﹞40號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都督鄉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發布日期 ] 2024-08-01
[ 索引號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8
[ 發文字號 ] 都督府發﹝2024﹞40號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都督鄉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發布日期 ] 2024-08-01

豐都縣都督鄉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都督鄉應急救援隊管理制度》的通 知

各村(社區)、鄉級各部門:

《都督鄉應急救援隊管理制度》已經鄉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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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鄉應急救援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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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都督鄉應急救援隊(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的管理,提高各類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應急管理部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基礎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都督鄉政府組織,能夠承擔鄉內各類自然災害、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等輔助救援任務。

第三條??都督鄉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鄉政府負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監督。

第二章??隊伍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參與、協助上級相關部門開展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協助上級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的大型體育賽事、 旅游盛會及其他大型活動應急保障工作。

第七條??開展抗旱防汛、防震減災等應急救援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開展救援人員的日常培訓、裝備的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第三章??隊伍的組織和管理

第九條??應急救援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鄉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職責。

第十條??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架構、人員組成和職責分工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不得與本管理辦法沖突。

第十一條??應急救援隊伍實行隊員登記制度。由隊長負責組織實施隊員的招募、選拔、考核、登記等工作

第十二條??應急救援隊伍的名稱、隊旗、服裝及其標志標識僅限于執行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和志愿服務等任務時使用。

第十三條?鄉應急救援隊受都督鄉政府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四條??應急救援隊伍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核心力量方面。隊伍的人數不少于20人。

(二)場地保障方面。有固定、獨立的器材存放場所,場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主要裝備方面。具備專業的照明、通信、道路、防汛、防火等各類救援類基本裝備和專業裝備。

(四)專業特長方面。應急救援隊伍至少具備一項專業救援能力,能在應急知識宣傳、演練及救援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能夠與其他救援隊員團結互助,相互協作。

第十五條??應急救援隊伍隊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公益救援事業,認同公益救援理念自愿遵守社會應急救援隊管理辦法,自愿參加社會公益救援工作;

(二)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組織性紀律性和奉獻精神。

(三)熟練掌握所屬隊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完成規定的培訓課程,并通過考核。

(五)確保有時間和精力參加社會應急救援隊的救援。

第四章??裝備管理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隊裝備的配備、維修、保養、更換、補充等工作由鄉政府統籌調度分配。

第十七條??鄉政府安排專人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設備清點和性能檢查,確保裝備性能完好,時刻處于備勤狀態。

第五章??培訓和演練

第十八條??應急救援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急救援隊規章制度;

(三)相關應急救援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應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應急裝備設施操作方法和規程;

(六)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識;

(八)應急通信聯絡方法;

(九)相關應急救援案例等.

第十九條??鄉政府根據實際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條??應急救援隊員應積極參加培訓和演練。

第六章??應急調用與救援

第二十一條??鄉政府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用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二條??經統一調度參加救援活動的應急救援隊伍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后,接受事發地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二十三條??應急救援隊伍在鄉政府內設立值班電話,并保持24小時暢通。值班人員接到應急救援指令后,應當記錄事故類別、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并立即通知隊員出動,同時向應急救援隊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四條??應急救援隊伍在抵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負責人員報告,服從現場指揮負責人員指揮。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后應當及時確定方案,按照有關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現場指揮負責人員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后,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清點人員、設備,經現場指揮負責人員同意后方可撤離現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都督鄉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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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都督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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