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各項服務事業。
(三)依法管理本級財政、執行本級預算。
(四)為農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衛生、體育、醫療、人才開發、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服務。
(五)保護國有資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秩序。
(七)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八)負責民政工作,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辦理兵役事項。
(九)承辦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