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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30A/2024-00295 | [ 發文字號 ] | 無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8 | [ 發布日期 ] | 2024-11-18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30A/2024-00295 |
[ 發文字號 ] | 無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8 |
[ 發布日期 ] | 2024-11-18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執法基本事項信息公示
一、執法主體
1.執法機關: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2.實施機構:豐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豐都縣衛生監督所)
3.執法人員名錄
姓名 |
執法證號 |
徐繼明 |
22003022036 |
李四清 |
22003022041 |
陳家海 |
22003022026 |
孫 ?華 |
22003022027 |
范君廷 |
22003022042 |
朱 ?瓊 |
22003022024 |
江 ?杰 |
22003022032 |
邱 ?婷 |
22003022025 |
陳明鳴 |
22003022022 |
白紅霞 |
22003022033 |
嚴 ?丹 |
22003022028 |
邢 ?玲 |
22003022039 |
惠麗萍 |
22003022029 |
譚豪杰 |
22003022035 |
譚 ?源 |
22003022031 |
張冰露 |
22003022044 |
李雨茹 |
22003022045 |
代心未 |
22003022030 |
姜 ?都 |
22003022040 |
彭 ?欣 |
22003022043 |
二、執法職責
(一)承擔全縣衛生健康領域監督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有關專項執法,配合落實相關的交叉執法、異地執法,參與起草衛生健康領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
(二)承擔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和醫師執業、計劃生育、母嬰保健等醫療衛生領域的執法職能。
(三)承擔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等公共衛生領域的執法職能。
(四)承擔傳染病防治、消毒產品、餐飲具集中消毒等傳染病防治領域的執法職能。
(五)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職業健康領域的執法職能。
(六)承擔全縣衛生健康領域監督執法體系和信息化建設任務。
(七)監督、指導鄉鎮(街)衛生健康領域監督執法工作。
(八)承擔全縣衛生健康領域監督執法有關的應急工作。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執法權限
對全縣范圍內衛生健康事項進行行政檢查;對全縣發生的衛生健康行政案件具有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證、下達處罰決定、結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權限。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5.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6.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7.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8.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9.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1.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15.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16.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17.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執法程序
(一)立案、調查與決定
1.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2.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3.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
4.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5.重大、復雜案件,或者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進行聽證,同時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二)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六、投訴舉報電話
023-70714180
七、救濟途徑
1.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六個月內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