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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205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205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公共衛生監督檢查依據及標準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a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

(三)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相應執業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六)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外生產的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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