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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8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8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行政執法基本事項信息公示

一、執法主體

1.執法機關:豐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2.實施機構:豐都縣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3.執法人員名錄

姓名

執法證號

易 ?波

22003022008

田興國

22003022021

馮 ?博

22003022011

徐繼明

22003022036

李四清

22003022041

陳家海

22003022026

孫 ?華

22003022027

范君廷

22003022042

朱 ?瓊

22003022024

江 ?杰

22003022032

邱 ?婷

22003022025

陳明鳴

22003022022

白紅霞

22003022033

嚴 ?丹

22003022028

邢 ?玲

22003022039

惠麗萍

22003022029

譚豪杰

22003022035

譚 ?源

22003022031

張冰露

22003022044

彭 ?欣

22003022043

二、執法職責

(一)承擔全縣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有關專項執法,配合落實相關的交叉執法、異地執法。參與起草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二)承擔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和醫師執業、計劃生育、母嬰保健等醫療衛生領域的執法職能。

(三)承擔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等公共衛生領域的執法職能。

(四)承擔傳染病防治、消毒產品、餐飲具集中消毒等傳染病防治領域的執法職能。

(五)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職業健康領域的執法職能。

(六)承擔全縣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和信息化建設任務。

(七)監督、指導鄉鎮(街)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八)承擔全縣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應急工作。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執法權限

全縣范圍內衛生健康事項進行行政檢查對全縣發生的衛健康行政案件具有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證、下達處罰決定、結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權限。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5.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6.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7.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8.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9.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1.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15.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16.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17.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執法程序

(一)立案、調查與決定

1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2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3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

4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5重大、復雜案件,或者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進行聽證,同時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二)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六、投訴舉報電話

023-70609102

七、救濟途徑

1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六個月內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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