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的職責,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
(二)管理和指導本縣鄉鎮(街道)、部門(行業)統計工作;協調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的關系;加強全縣統計基層工作和統計隊伍建設。
(三)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縣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并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建立健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監測和評價體系,加強動態監測和決策咨詢服務;加強與市級相關部門對區縣考核評價工作的溝通協調工作。
(五)建立有關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監控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定期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縣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公報;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加強對全縣統計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六)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主要是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和各項專項調查。承擔全縣的社情民意調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社情民意調查工作。
(七)對經營性統計調查行為和涉外調查進行審批,對各級各部門開展的統計調查進行備案等;依法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查全縣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管理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對統計系統各項調查活動進行管理。
(八)負責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統計工作實施情況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全縣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本縣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十)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和信訪穩定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