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95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94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發布日期 ] | 2024-12-19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95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復〔2024〕94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發布日期 ] | 2024-12-19 |
行政復議決定書(豐都府復〔202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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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國榮,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豐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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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劉永華,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230MB19803549。
法定代表人:李廷君,局長。
委托代理人:代向陽,該局職務權屬調查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秦國,重慶天宇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豐都萬商康農貿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豐都縣社壇鎮曾家院子街17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771796238C。
法定代表人:蔣昌金,經理。
申請人王國榮對被申請人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所作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行政登記不服,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同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產權附圖紅線J9至J13范圍地塊的錯誤登記。
申請人稱:一、申請人依法享有爭議地塊的承包經營權。申請人王國榮系豐都縣社壇鎮社壇村村民,爭議地塊是豐都縣社壇鎮社壇村所有的土地,土地性質為農用土地,根據申請人從豐都縣檔案館查到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可見,被申請人承包的爭議地塊登記日為1998年7月10日,共計0.155畝,其中田0.105畝,土0.05畝。因歷史原因,該合同書中地塊實際數量并不準確,少于申請人被認定的土地數量。該地塊使用權于1998年7月10日起已為原告依法承包,承包時間30年。修建社壇農貿市場征用的0.247畝為申請人的自留地。2000年,將當時修建社壇農貿市場征用的0.247畝土地之外的0.2畝剩余自留地租賃給當時的工商所長余某平的弟弟余某風從事養殖業,余某風于2007年轉租給陳某福,陳某福購買了余某風的房產后,于2009年4月8日與原告簽訂《租地合同》,租期為20年。
二、被申請人未盡合法審查義務,將歸屬于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錯誤登記到第三人名下。申請人申請撤銷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為豐都萬商康農貿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商康公司)。
2002年6月13日,豐都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豐2002字(***12)號《建設用地批準書》,該批準書中載明“坐落地為豐都縣社壇鎮濱河街,土地用途為農貿市場、綜合樓,用地面積為3569.53㎡,東南西北自有圍墻為界”,該批準書后附宗地圖顯示明確,爭議地塊并不在初始權利人工商局的征地及建設用地范圍之內。2002年12月3日的豐國用(2002)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可見,權利人為豐都縣工商局,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4304.77㎡。此時,因市場暫未與工商局脫鉤,市場的權利人也是工商局,因此并未對工商所辦公樓、住宅樓與市場使用權面積進行區分,因此并未明確標注市場使用權面積。使用證中四至邊界為:南-攤棚圍墻為界,外為余某鋒的房屋;西-攤棚圍墻為界,外為社壇鎮社壇村三社的林地。本案爭議地塊處于南向攤棚圍墻外,即市場廁所附近,因此我們重點關注南向廁所附近的變化。該證后附的宗地圖清晰可見,無訴爭地塊,但廁所部分面積與《建設用地批準書》廁所部分的面積有所新增,即2002年9月24日的宗地圖廁所處相較原廁所的長寬分別有大幅增加,《建設用地批準書》后附宗地圖中標明的廁所長7.4米,寬4.8米。2002年12月3日《國有土地使用證》后附宗地圖未標明廁所,但位置在南向廁所處,含廁所面積范圍為J5-J10,長寬分別有所增加且出現不規則形狀,其中:廁所原寬4.8米,此處東線寬度J5-J6增加至6.99米,廁所原長為7.4米,南線長度J6-J7增加至18.58米,北線長度J5-J10處增至18.58+(J8-J9)2.12米=20.7米,西線出現不規則處,圖示西線中J7-J8處3.73米。
2003年6月12日的豐國用(2003)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可見,權利人已變更為蔡某勇,標明共有使用權面積4304.77㎡,其中共用分攤面積3609.7㎡。此時后附宗地圖可見,已包含爭議土地(圖紙 J9、J10、J11-J12有部分超出),廁所旁2002年12月3日《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的2002年9月24日的宗地圖中包括了新增加的面積此時未在圖上顯示。后續所有相關《國有土地使用證》均沿用了此處的宗地圖。
縱觀整個登記本案《土地使用權證》的范圍歷程變化,在無合法合規審批手續情形下,相關人員惡意將由申請人承包的屬于社壇村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直接變更至其名下,直接將農業用地變成商業用地。因萬商康公司一紙訴訟將申請人告上法庭【(2023)渝0230民初***2號排除妨害糾紛案】,申請人才得知萬商康公司的306房地證2006字第***96號《房地產權證》登記中包含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而在該案中,第三人舉示的306房地證2006字第***96號《房地產權證》已被注銷。申請人是在2024年8月13日向貴單位提出的豐都府復〔2024〕93號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第三人舉示了被申請人作出的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才得知此事。
由此可見,被申請人在作出包括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在內的歷次《房地產權證》時,沒有盡到合法審查義務,將申請人承包的豐都縣社壇鎮社壇村三社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即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產權附圖紅線J9至J13范圍地塊錯誤登記給行政相對人。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于2010年9月26日進行變更登記,并給權利人萬商康公司頒發的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是合法有效的。所依據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有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審核表、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卡、附圖、房屋面積分戶匯總表、房屋建筑面積分層匯總表、共用建筑面積分層匯總表、申請書、豐都縣房地產交易產權登記計費表、豐都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產權交易登記收件收據、306房地證2007字第***52號《房地產權證》等證據證明。
二、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1998年7月10日《土地承包合同書》及土地承包證的問題。因申請人土地承包證上沒有準確的四至界址點來確認其承包土地的準確范圍,也就不能確定申請人98年承包的土地就是包含在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范圍內,同時也不能確定申請人98年承包的土地就是包含在豐國用2002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范圍內。
三、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2002年9月24日的宗地圖的問題。2002年9月24日的宗地圖雖然在檔案中存放著,但此宗地圖只是一個測繪草圖,并沒有經過審核,也沒有經過調查勘丈人進行實地踏勘,不是豐國用2002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圖。
四、歷次變更登記頒證的演變是合法有效的。為了解決豐都縣社壇鎮工商所綜合樓和發展社壇鎮農貿市場的用地問題。于1991年12月15日在豐都縣社壇鎮濱河街依法征地8.403畝,即 5602 平方米,這是歷史存在的客觀事實。豐都縣社壇鎮工商所綜合樓和社壇鎮農貿市場實際使用劃撥土地是4304.77平方米,是在實際征用土地面積基礎上縮小了1297.23平方米土地。被申請人于2002年12月3日根據相關材料,依法向豐都縣工商局頒發了豐國用 2002 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03年,豐都縣工商局將原已確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4304.77㎡)進行分宗轉移、變更登記,其中余元鋒89.3㎡,蔡某勇3609.7㎡,并給土地使用者蔡某勇頒發了豐國用2003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余下的605.8平方米重新登記到豐都縣工商局名下。2005年,蔡某勇去逝后,夏某芳因繼承取得社壇農貿市場的土地使用權,給權利人夏某芳頒發了306房地證D2005字第***93號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面積3609.7平方米。夏某芳將該土地使用權入股萬商康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進行變更登記給權利人萬商康公司,頒發306房地證2006字第***96號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面積3587.43平方米,面積有所縮小。2007年,306房地證2006字第***96號房地產權證變更登記為306房地證2007字第***52號房地產權證。2010年,306房地證2007字第***52號房地產權證變更登記為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即本案爭議的房地產權證。因此,從以上演變可以看出,歷次變更登記頒證是合法有效的。
五、如果申請人始終認為被申請人的頒證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申請人應請求撤銷2002年12月3日被申請人向豐都縣工商局頒發的豐國用2002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而不是來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于2010年9月26日給權利人萬商康公司頒發的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因頒發的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是合法的變更登記行為。
六、根據《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給萬商康公司頒發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
第三人未作陳述。
經審理查明:1991年12月至1992年間,在豐都縣社壇鎮濱河街征地8.403畝,用于解決豐都縣社壇鎮工商所綜合樓和發展社壇鎮農貿市場的用地問題。
2002年6月,原豐都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補辦豐2002字(***12)號《建設用地批準書》。用地單位為社壇鎮工商所,建設項目名稱為農貿市場、綜合樓。
2002年12月,原豐都縣工商局初始登記辦理豐國用(2002)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豐都縣工商局,宗地圖顯示該土地使用證上土地為工商局辦公樓和農貿市場用地。
2003年6月,因蔡某勇與原豐都縣工商局交易取得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辦理了豐國用(2003)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蔡某勇,宗地圖范圍為農貿市場。
2005年4月,夏某芳通過繼承取得蔡某勇的前述土地使用權,辦理了306房地證D2005字第***93號《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夏某芳,該證“土地狀況”部分有登記內容,“房屋狀況”和“他項權利設定”部分未填寫內容。
2005年4月,夏某芳將該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萬商康公司,辦理了306房地證D2005字第***26號《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萬商康公司,其余登記內容無變化。
2006年7月,萬商康公司辦理了306房地證2006字第***96號《房地產權證》,該證“房屋狀況”增加了登記內容,權利人為萬商康公司。
2007年11月,因萬商康公司將部分房屋出售給孫某兵等人,余下部分房屋分成兩部分進行非權屬轉移變更登記,分別辦理了306房地證2007字第***49號和306房地證2007字第***52號《房地產權證》,權利人均為萬商康公司。
2010年6月,因萬商康公司將306房地證2007字第***49號《房地產權證》中登記的部分房屋出售給蔡某于,余下部分房屋非權屬轉移變更登記辦理了306房地證2010字第***82號《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萬商康公司。
2010年9月,因萬商康公司將306房地證2007字第***52號《房地產權證》中登記的部分房屋出售給孫某平,余下部分房屋分成兩部分進行非權屬轉移變更登記,分別辦理了306房地證2010字第***94號和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權利人均為萬商康公司。
另查明:王國榮對306房地證2006字第***96號行政登記不服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4年8月19日受理;王國榮對306房地證2010字第***94號、306房地證2010字第***82號行政登記不服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4年10月14日受理。
以上事實,有房地產權證、權屬登記卡等證據證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機關認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轄區內不動產登記工作。
本案中,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是在豐2002字(***12)號《建設用地批準書》和豐國用(2003)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基礎上變更登記而來,對后續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必然涉及對作為該登記行為基礎的其他登記行為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系人未就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對后續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請人本次先后對306房地證2010字第***95號《房地產權證》等4次登記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這4次登記行為均屬于后續轉移登記行為,申請人并未就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對后續轉移登記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參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本機關應不予受理。本案申請人即使對豐2002字(***12)號《建設用地批準書》和豐國用(2003)社壇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因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距今已超過二十年,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超過二十年的,本機關也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國榮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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