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8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3〕50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發布日期 ] | 2023-12-27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8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3〕50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發布日期 ] | 2023-12-27 |
豐都縣司法局關于印發《豐都縣鄉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
《豐都縣鄉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方案》經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豐都縣司法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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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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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鄉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方案
“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是聚焦在鎮街多發、社會關注、群眾關切領域的常見執法場景,對相關執法事項進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監管對象進行聯合執法檢查,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復檢查的綜合行政執法機制。為深化鄉鎮(街道)綜合執法改革,全面推行“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重慶市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及《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鄉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融入數字重慶建設“1361”整體構架和基層智治體系“一中心四板塊一網格”,強化執法責任,凝聚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實施集成化、精準化、智慧化執法,著力破解隨意執法、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和執法盲區等難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惠民有感。
(二)基本原則
1.全面覆蓋。著力解決執法監管的難點、盲點,對鄉鎮(街道)常見執法場景執法對象涉及的檢查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和全要素拆解,按照“一件事”集成,實行清單化管理,落實執法主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實現全面精準監管。
2.整體協同。充分發揮我縣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鄉鎮(街道)基層治理指揮中心指揮調度作用,建立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執法部門常態化多跨協同機制,實施組團式執法,聯動閉環監管,實現執法效能最大化、最大限度避免擾企擾民。
3.精準高效。一體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與數字化改革,堅持多跨協同、量化閉環、系統集成,暢通執法對象數據流、檢查計劃決策流、檢查任務和結果運用業務流,形成檢查事項清單、檢查任務工單和檢查結果處理閉環,實現規范高效執法。
4.柔性為民。踐行執法為民理念,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創新執法服務方式,推廣“教科書執法”“體檢執法”和“無感執法”,注重普法宣傳和釋法說理,最大程度提高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守法能力,在執法監管中向群眾和市場主體提供有針對性的行政指導和政務服務,優化營商環境。
(三)工作目標
到2023年底,“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在全縣鄉鎮(街道)落地,相關領域隨意執法、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等難題治理取得明顯成效,新領域、新問題基本實現有人管、管得好。鄉鎮(街道)初步具備根據自身需求對執法事項集成、執法力量調度進行優化調整和迭代升級能力。
到2025年底,全縣鄉鎮(街道)常態化開展“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多跨協同、整體智治的行政執法體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務
(一)形成應用場景清單
組織鄉鎮(街道)和縣級有關部門,以權力清單為基礎,依據向社會公布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結合第一批“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主題(附件1),聚焦群眾關注熱點、中心工作重點、行業治理難點、部門監管盲點,以監管對象或者監管事項為聯結點,全面梳理涉及同一類執法對象或違法行為涉及多個執法主體、需要協同執法的事項,形成“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對應用場景涉及的檢查事項進行最小顆粒化梳理,逐一落實到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縣級執法部門,明確發起單位、協同聯動參與單位以及檢查事項并在實踐中逐步細化完善檢查內容、檢查標準,形成可量化、可操作、可評價的執法檢查應用場景清單。充分運用數字化技術,對投訴舉報、日常檢查、網格管理、行政處罰等執法監管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研判,進行風險隱患預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應用場景清單。
(二)編制檢查工作計劃
鄉鎮(街道)要依據“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制定相應檢查工作計劃(附件2),運用“平安法治”版塊統籌調度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明確應用場景落地實施具體工作安排。鄉鎮(街道)要按照檢查對象的類型或者監管等級,分別確定檢查頻次和比例,對守法誠信的監管對象無事不擾、柔性監管,對發現問題多、投訴舉報多的監管對象依法有針對性執法監管。探索運用“八張問題清單”、媒體報道、網絡評論大數據抓取分析等手段,強化對本區域內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隱患的態勢感知能力,安排開展精準化、靶向化、預防性監管執法,調整和優化檢查工作計劃。
(三)派發檢查工作任務
鄉鎮(街道)按照工作計劃或者實際需要,通過“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多跨智查”模塊,逐步實現檢查任務線上磋商,確定檢查對象、數量、方式和檢查人員,發起應用場景檢查任務工單,縣級部門聯系相關鄉鎮(街道)執法人員要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共同參與和配合。需縣級其他部門參加的,相關部門要予以支持。縣級其他部門發起“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檢查的,原則上應當提前與屬地鄉鎮(街道)協商,確定鄉鎮(街道)綜合執法機構檢查任務和內容,協同開展執法檢查。縣司法局要加強協調調度,確保實現多跨協同聯合監管執法。實施現場檢查前,除依法不予公開和上級機關明確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檢查事項外,可將檢查時間、依據、方式等內容事先向執法對象通報,督促執法對象落實主體責任,自行整改糾正。
(四)規范有序實施檢查
鄉鎮(街道)和縣級執法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有關制度規范,落實執法協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機制,依托“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實現“現場檢查—處理處罰—結果反饋”全流程閉環。檢查過程和相關行政處理、案件辦理等形成的文字、視聽資料、涉案線索、證據材料和電子執法文件等要按照規定立卷,并做好歸檔和保管。對檢查中未發現問題的,予以記錄歸檔;對檢查發現問題但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應加強法治教育和普法宣傳,有針對性進行行政指導;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檢查中發現的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發起單位要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報告縣委縣政府。要在執法檢查中同步查找政務服務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推動相關部門進一步優化流程、減少環節、精簡材料,主動服務,促進監管對象合規合法,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優化營商環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充分認識“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組織各執法主體嚴格落實相關要求,確保行政執法體系順暢高效運行,切實解決一批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高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的滿意度。縣司法局、鄉鎮(街道)、相關執法部門要開展典型案例復盤研究和最佳實踐案例分析,不斷優化執法場景應用,鼓勵鄉鎮(街道)和相關執法部門結合實際創新執法應用主題場景,推動迭代升級。
(二)強化支撐保障
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強用好一線執法力量,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水平。對于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情況復雜的“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活動,相關執法部門、鄉鎮(街道)要提前開展專題培訓,通過模擬演練、實景推演等多種方式進行跨部門合練,確保執法人員掌握執法依據、流程、規范等相關要求。要將數字化技術與行政執法深度融合,與非現場執法、掌上執法、移動執法相結合,將視頻監測、人工智能感知、遠程喊話等手段運用到“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提高執法監管整體效能。
(三)加強統籌協調
要加強全過程跟蹤監測,認真分析檢查協同、任務實施、結果運用等運行情況及執法監管對象反饋意見,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縣司法局會同鄉鎮(街道)和有關執法部門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縣委縣政府研究處理。要加強“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與“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的銜接,加快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跨業務和跨系統的數據資源共享,實現同一地區同一執法對象同類事項一次檢查,防止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切實減輕群眾、企業和基層執法機構負擔。
附件:1.“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第一批15條)
??????2.“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計劃表(參考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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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
(第一批15條)
序號 |
檢查事項 |
發起單位 |
參與單位 |
檢查事項 |
檢查方式 | |
1 |
對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 |
現場/數據比對 | |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行政檢查 | |||||
縣應急局 |
對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的行政檢查 | |||||
2 |
基本農田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對在基本農田內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23)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7) | ||||||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對在臨時使用的基本農田內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檢查 | |||||
對臨時占用基本農田到期后及時復耕為耕地恢復原種植條件的行政檢查 | ||||||
對違法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的行政檢查 | ||||||
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和挖湖造景的行政檢查 | ||||||
縣農業農村委 |
對在基本農田內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規范回收處理的行政檢查 | |||||
縣生態環境局 |
對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檢查 | |||||
縣水利局 |
對基本農田內水利工程設施運行維護、農田灌溉、排水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
3 |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從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10) |
現場/數據比對 | |
縣生態環境局 |
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從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行政檢查 | |||||
縣水利局 |
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利工程保護范圍、管理范圍內從事《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行政檢查 | |||||
縣農業農村委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行政檢查 | |||||
4 |
對建筑工地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建筑工地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行為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18)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建筑工地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以及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行為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18) | ||||||
對建筑工地未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未按規定放置和存放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建筑工地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檢查 | |||||
對建筑工地周圍環境以及建筑垃圾清運的行政檢查 | ||||||
縣生態環境局 |
對建筑工地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檢查 |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對建筑工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防塵降塵措施的行政檢查 | |||||
對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建筑工地廣告、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5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生態環境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營業執照、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計量、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縣稅務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
縣應急局 |
對屬地園區屬于縣應急局直接監管的工貿、危化小型企業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 |||||
6 |
對小型商場超市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范圍以外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范圍以外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范圍以外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小型商場超市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小型商場超市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小型商場超市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小型商場超市,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小型商場超市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范圍以外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小型商場超市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范圍以外的)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范圍以外的)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小型商場超市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小型商場超市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小型商場超市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小型商場超市營業執照、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藥品質量、計量、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縣公安局 |
對小型商場超市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的檢查 | |||||
煙草分公司 |
對小型商場超市售賣煙草的行政檢查 | |||||
7 |
對食品攤販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食品攤販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食品攤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食品攤販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食品攤販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食品攤販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食品攤販,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食品攤販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食品攤販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食品攤販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食品攤販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食品攤販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食品攤販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食品攤販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食品攤販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食品攤販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食品攤販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食品攤販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食品攤販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安全、計量的行政檢查 | |||||
8 |
對藥品零售店 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藥品零售藥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藥品零售藥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藥品零售藥店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藥品零售藥店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藥品零售藥店,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藥品零售藥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藥品零售藥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藥品零售藥店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藥品零售藥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藥品零售藥店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藥品零售藥店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藥品零售藥店營業執照、醫療器械質量、知識產權、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藥品質量、計量的行政檢查 | |||||
縣醫保局 |
對藥品零售藥店規范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政檢查 | |||||
9 |
對托幼機構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托幼機構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托幼機構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托幼機構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托幼機構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托幼機構,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托幼機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托幼機構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托幼機構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托幼機構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托幼機構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托幼機構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托幼機構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托幼機構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托幼機構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托幼機構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托幼機構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托幼機構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縣衛生健康委 |
對托幼機構相關從業人員衛生健康證持有情況、衛生設施、傳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行政檢查 |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對托幼機構建設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
縣教委 |
對托幼機構辦學資質、運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 |||||
10 |
對養老機構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養老機構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養老機構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養老機構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養老機構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養老機構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養老機構,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養老機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養老機構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養老機構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養老機構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養老機構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養老機構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養老機構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養老機構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養老機構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養老機構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養老機構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民政局 |
對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安全、運營以及資金安全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養老機構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對養老機構建設工程設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
1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3)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 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 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文化旅游委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資質、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執照、知識產權、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縣公安局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職責、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
12 |
對民宿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民宿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民宿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民宿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民宿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民宿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民宿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民宿,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民宿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民宿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民宿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民宿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民宿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民宿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民宿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民宿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民宿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民宿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民宿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民宿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民宿營業執照、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縣公安局 |
對民宿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按規定登記住宿者姓名的檢查 | |||||
縣衛生健康委 |
對民宿傳染病防控的行政檢查 | |||||
縣文化旅游委 |
對民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
縣住房城鄉建委 |
對民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
13 |
對旅行社門店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旅行社門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旅行社門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旅行社門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 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旅行社門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旅行社門店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旅行社門店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旅行社門店,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旅行社門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旅行社門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旅行社門店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旅行社門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旅行社門店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旅行社門店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旅行社門店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旅行社門店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旅行社門店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旅行社門店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旅行社門店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旅行社門店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文化旅游委 |
對導游的執業行為、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
對旅行社資質、旅游產品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旅行社門店營業執照、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計量的行政檢查 | |||||
縣公安局 |
對旅行社門店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的檢查 | |||||
14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對位于集貿攤區、臨街的旅游紀念品商店,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干道旅游紀念品商店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兩側旅游紀念品商店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對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旅游紀念品商店在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營業執照、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廣告、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藥品安全、計量的行政檢查 | |||||
縣公安局 |
對旅游紀念品商店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的檢查 | |||||
15 |
對畜禽養殖場所的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畜禽養殖場所經營的動物附有檢疫證明,經營的動物產品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2) |
現場/數據比對 | |
對畜禽養殖場所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8) | ||||||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對畜禽養殖場所用地情況、建設規劃情況的行政檢查 |
附件2
“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計劃表
編號 |
應用場景名稱 |
時間頻次安排 |
檢查對象 數量 |
檢查對象 產生方式 |
檢查方式 |
發起單位 |
參與單位 |
備注 |
1 |
具體時間安排、檢查對象數量、檢查方式等由發起單位協商參與單位確定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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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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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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