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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MB19180751/2021-00278 [ 發文字號 ] 豐市監發〔2021〕89號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1 [ 發布日期 ] 2021-12-11
[ 索引號 ] 11500230MB19180751/2021-00278
[ 發文字號 ] 豐市監發〔2021〕89號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1
[ 發布日期 ] 2021-12-11

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豐都縣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規則》的通知

執法支隊、各市場監管所、消委會、機關各科室:

根據市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規則》(渝市監發〔2021113號)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我局《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規則》,經局黨組2021年第1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1210

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保障行政處罰行為合法、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以下簡稱審核),是指審核機構對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終結情況進行審查、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的內部執法監督程序。

審核分為法制審核和案件審核。

第三條 ?審核堅持同級審核、辦審分離、權責統一、合法公正、全面準確、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后應當進行審核。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安全問題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二)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數額較大的案件

(三)擬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

(四)第(三)項以外的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案件;

(七)本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執法辦案工作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認為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案件。

擬對自然人作出罰沒金額3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罰沒金額5萬元以上的案件,屬于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案件。

當事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處罰且疑難復雜的案件,屬于本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案件。

第五條? 法制審核范圍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進行案件審核;案件審核意見,應當作為作出處理決定的重要參考。

第六條? 法制審核由縣局的法制科負責實施,案件審核由執法支隊法制科負責實施。

第七條縣局統一建立法制審核人員庫,核定、錄入、管理法制審核人員信息。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非初次從事法制審核的人員,應建立法制審核人員資格檔案備查。

第八條 辦案人員不得作為自辦案件的審核人員實施審核,審核人員不得直接參與審核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機構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提出案件處理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審核機構審核。

前款規定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案源材料、立案材料、主要證據材料、行政強制措施材料、調查終結報告等。

第十條? 審核人員以書面審核的方式,依據辦案機構送審的案件材料,對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審核人員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辦案機構對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準確、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處理是否適當,裁量權行使是否正確;

(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是否銜接到位;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辦案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審核和技術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二條? 審核機構經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處理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四)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的文字表述不清、邏輯紊亂的案件,建議修改完善;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并予以結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八)對依法具有中止案件調查情形的,建議中止調查;

(九)因涉嫌違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案件,建議終止調查并予以結案;

(十)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

(十一)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十二)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前款第二至十一項規定的意見和建議,屬于法制審核的,視為法制審核未通過,在法制審核通過前,辦案機構不得作出處理決定;屬于案件審核的,分管執法辦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審慎對待,如不采納審核意見,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審批文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經審核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辦案機構提交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一)辦案機構進行了重大修改、糾正或者補正的;

(二)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針對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辦案機構經復核認為需要改變原處理意見的;

(三)經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被撤銷并責令重作的;

(四)認為有必要重新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審核機構應當自接收審核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辦案機構送達《案件審核/法制審核表》。重大疑難案件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審核的,經市場監管部門分管審核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重新審核的案件,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接受委托調查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受委托部門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對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案件審核/法制審核表》報分管執法辦案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對于建議給予其他行政處理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案件審核/法制審核表》報分管執法辦案工作的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且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按照“誰審核、誰組織”原則,由審核機構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經法制審核并通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由辦案機構提交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審核機構應建立登記制度,對辦案機構送審案件的名稱、收卷日期、審核意見、退卷日期等情況予以登記并集中歸檔。

辦案機構應當將審核意見作為案卷副卷材料歸檔。

第二十條 審核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做到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關于進一步明確局機關法制科和執法支隊法制科有關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事權劃分的通知》(豐市監黨〔202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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