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牽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等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檢疫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預測預報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負責林木管理,依法編制全縣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益林劃定、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定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執行相關市級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依法開展林業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擬定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執行相關地方標準。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執行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議并按程序報批。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專項規劃。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市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林權糾紛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提出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建議,執行相關林業產業國家和地方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生態扶貧相關工作、山區綜合開發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指導良種選育推廣、林木種子種苗及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子種苗質量、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
十、負責林業和草原領域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管,指導有關林業行政執法、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計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預警監測的相應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防火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縣級以上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草原、濕地和石漠化防治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草原、濕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人才隊伍、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林業科技教育培訓。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承擔林業區域協作、林業外事和對外林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安全和信訪穩定、內部審計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豐都縣林業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和石漠化防治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行動,持續提高全縣森林覆蓋率,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全力推進林業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把豐都建成山清水秀美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