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25 | [ 發文字號 ] | 渝公規﹝2021﹞2號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發布日期 ] | 2021-05-17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25 |
[ 發文字號 ] | 渝公規﹝2021﹞2號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發布日期 ] | 2021-05-17 |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制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區縣(自治縣)公安局,各專業公安機關,市公安局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制工作規范(試行)》已經市公安局2021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公安局????????
???????????????????????????????????????? 2021年2月26日????
重慶市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
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制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工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章刻制業規范發展,保障公共安全和構建社會誠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本規范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時,公安機關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在規定時限提交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公安機關即當場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行政審批方式。
申請人作出承諾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公章刻制許可條件后再從事公章刻制業務。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在官方網站、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發布或者放置,方便下載或者領取。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曾因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受到治安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曾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
(三)曾在告知承諾申請行政許可事項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
第五條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無詐騙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刑事犯罪記錄;
(二)申請人對經營場所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經營場所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加油站等場所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建立印章承接驗證登記、印章制作保管交貨、印章信息錄入、協查及可疑情況報告等安全制度;
(五)公章制作單位應當具備制作印章的專用生產和信息采集設備,存放檔案、印章的檔案柜和保險柜等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以及工作人員名冊;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規范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申請人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已經知悉公安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不存在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
(三)所填寫和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有效;
(四)自身能夠滿足公安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五)自承諾之日起60日內具備公章刻制許可條件;
(六)不具備公章刻制條件前,不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七)自愿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八)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愿表達。
第九條申請人當場提交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的材料,且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剩余材料提交期限的,公安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當場受理并同意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申請人是通過告知承諾的方式取得該行政許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原因和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條《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公安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經營場所現場核查情況與申請人承諾不符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收回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記錄推送至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對該申請人今后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本規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書
??????2﹒現場核查結果通知書
附件1
??????重慶市??(行政審批機關名稱)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書
〔200 〕第?? 號
??申請人:
(自然人)
姓名:??
證件類型:??編號:??
聯系方式:??
(法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聯系方式:????
??
??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
?????? (一式兩份)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現自愿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悉公安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不存在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
(三)所填寫和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有效;
(四)自身能夠滿足公安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五)自承諾之日起60日內具備公章刻制許可條件;
(六)不具備公章刻制條件前,不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七)自愿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八)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愿表達。
申請人:??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或者蓋章)??(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相關法律政策,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一)《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政務院政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批準公安部發布)第三條: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須先向該管市(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者分局申請登記。
(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第671號予以修改)附件第37項: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二、法定條件
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無詐騙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刑事犯罪記錄;
(二)申請人對經營場所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經營場所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加油站等場所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建立印章承接驗證登記、印章制作保管交貨、印章信息錄入、協查及可疑情況報告等安全制度;
(五)公章制作單位應當具備制作印章的專用生產和信息采集設備,存放檔案、印章的檔案柜和保險柜等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以及工作人員名冊;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四)符合法定條件第(五)項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應當提交申請材料:
(一)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已經提交本告知承諾書第四條規定的材料;
(二)申請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補充提交本告知承諾書第三條規定的第二項和第四項剩余材料。
六、承諾效力
申請人當場提交本告知承諾書第四條規定的材料,且簽署本告知承諾書承諾剩余材料提交期限的,公安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當場受理并同意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申請人是通過告知承諾的方式取得該行政許可。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經營場所現場核查與申請人承諾不符的,公安機關告知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收回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記錄推送至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對該申請人今后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附件2
現場核查結果通知書
受檢單位(申請人):編號:(如兩江)公治檢〔200〕號
序號 |
檢查事項 |
是否合格 |
存在問題 |
1 |
經營場所實際地址是否與申請人提供的地址一致,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加油站等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
2 |
經營場所門、窗等部位是否具有防盜功能 |
||
3 |
建立的印章承接驗證登記、印章制作保管交貨、印章信息錄入、協查及可疑情況報告等安全制度是否上墻懸掛公開 |
||
4 |
是否具備保管公章備案材料、公章成品半成品的檔案柜、保險柜及監控等安全設施 |
||
5 |
刻章機、電腦、掃描儀等硬件設施設備是否滿足公章刻制經營 |
||
6 |
從業人員信息是否向公安機關報備 |
||
7 |
申請人是否假借他人名義申請許可證,申請人是否行蹤不明(超過兩個月) |
核查結論: 1.合格(??)。2.不合格(??)。
告??知:對核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必須在承諾期(60日)內落實整改,并通知公安機關重新進行現場核查;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核查民警(簽名):??????????????????????????申請人簽收:
公安機關(蓋章):???????????????????????? 年??????月??日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公安機關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