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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369K/2025-00117 [ 發文字號 ] 渝財農〔2025〕34號
[ 主題分類 ] 財政 [ 體裁分類 ] 財政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發布日期 ] 2025-06-10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369K/2025-00117
[ 發文字號 ] 渝財農〔2025〕34號
[ 主題分類 ] 財政
[ 體裁分類 ] 財政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財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發布日期 ] 2025-06-10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委(畜牧獸醫局、果業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農林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市對區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渝財預〔2020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制定了重慶市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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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慶市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2.重慶市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3.重慶市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4.重慶市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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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564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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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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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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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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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強糧油生產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市對區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渝財預〔202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我市用于促進糧食和油料等重點作物生產、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產出效益等方面的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到區縣的資金屬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編制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按規定審核撥付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績效目標等建議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包括項目審核篩選、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績效管理等,以及巡視審計、監督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支持方式。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

第五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要按規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轉、就業務工、帶動生產、幫助產銷對接、資產入股、收益分紅等強農惠農富農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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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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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小麥“一噴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麥生長期使用殺蟲劑、殺菌劑、植物生長調節劑、葉面肥、微肥等混配劑噴霧,促進小麥穩產增產。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產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設施建設、稻油生產發展等方面。

(三)擴種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產等方面。

(四)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支出。主要用于對承擔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試點任務的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給予適當補助。

(五)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實施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行動等方面。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糧油生產保障其他重點工作等。

第七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糧油生產保障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持對象以財農〔202311號文件明確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等具體實施方式,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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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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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以及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相結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政策目標、任務特點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主要包括相關種養面積、產量、產值、任務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占分配因素權重一般不低于15%。具體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項目法分配: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公開競爭遴選等規范程序組織申報,開展項目篩選和儲備。

定額法分配:用于相關創新試點項目、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專項任務較少的區縣,可采取定額補助。

第十一條??接到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預算)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區縣財政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

區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轉移支付資金后,應按規定及時將資金分配下達到部門和項目。

第十二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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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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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主要采取“區縣審批、市級備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財政局下達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達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等相關要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使用方案,并對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方案須明確資金分配原則、補助標準(比例)、項目申報評審機制、項目競選流程、部門工作責任等。資金使用方案和項目匯總實施方案應在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下達后30日內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應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對于市本級支出的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預算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前期謀劃儲備、預算申報、預算審核、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策“明白紙”、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受益對象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及完成質量、完成效果,對面向小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貼要嚴格按規定核實面積、審查資格等,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結轉結余的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按照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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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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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按照“誰分配、誰負責”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及相關檢查。

第十九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各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市級報送相關工作總結及績效自評報告,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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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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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區縣是指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

第二十四條??中央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中用于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開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工作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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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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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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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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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市對區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渝財預〔202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我市用于鞏固提升農業產業發展基礎、推動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等方面的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到區縣的資金屬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編制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按規定審核撥付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績效目標等建議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包括項目審核篩選、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績效管理等,以及巡視審計、監督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支持方式。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

第五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要按規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轉、就業務工、帶動生產、幫助產銷對接、資產入股、收益分紅等強農惠農富農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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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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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與應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等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二)種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農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國家級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等開展種畜禽和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種業基礎性工作,促進產學研用協同發展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三)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天然橡膠等重要戰略農產品先進適用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應用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四)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五)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豬、牛、羊、奶業等畜牧產業發展水平和綜合生產能力,開展糧改飼以及有關試點等方面。

(六)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和國際履約能力提升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七)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工作等。

第七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對象以財農〔202311號文件明確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等具體實施方式,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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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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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以及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相結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政策目標、任務特點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主要包括相關種養面積、產量、產值、任務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占分配因素權重一般不低于15%。具體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項目法分配: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公開競爭遴選等規范程序組織申報,開展項目篩選和儲備。

定額法分配:用于相關創新試點項目、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專項任務較少的區縣,可采取定額補助。

第十一條??接到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預算)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區縣財政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

區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轉移支付資金后,應按規定及時將資金分配下達到部門和項目。

第十二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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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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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主要采取“區縣審批、市級備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財政局下達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達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等相關要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使用方案,并對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方案須明確資金分配原則、補助標準(比例)、項目申報評審機制、項目競選流程、部門工作責任等。資金使用方案和項目匯總實施方案應在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下達后30日內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應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對于市本級支出的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預算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前期謀劃儲備、預算申報、預算審核、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策“明白紙”、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受益對象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及完成質量、完成效果,對面向小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貼要嚴格按規定核實面積、審查資格等,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結轉結余的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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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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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按照“誰分配、誰負責”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及相關檢查。

第十九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各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市級報送相關工作總結及績效自評報告,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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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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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區縣是指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

第二十四條??中央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中用于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開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工作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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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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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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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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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市對區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渝財預〔202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我市用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到區縣的資金屬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編制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按規定審核撥付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績效目標等建議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包括項目審核篩選、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績效管理等,以及巡視審計、監督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支持方式。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擔保補助、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

第五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要按規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轉、就業務工、帶動生產、幫助產銷對接、資產入股、收益分紅等強農惠農富農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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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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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生產設施條件,提升內部管理和生產經營能力,應用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生態低碳農業,加強品牌營銷和指導服務等方面。

(二)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服務專業戶、農業服務類企業、供銷合作社等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三)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種養加能手技能培訓、農村創新創業者培養、鄉村治理及社會事業發展帶頭人培育,以及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頭雁”隊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廣重大引領性技術和農業主推技術,實施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以及農技推廣特聘計劃等方面。

(五)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主要用于對各省級農擔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進行補獎。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工作等。

第七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對象以財農〔202311號文件明確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等具體實施方式,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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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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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以及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相結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政策目標、任務特點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主要包括相關種養面積、產量、產值、任務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具體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項目法分配: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公開競爭遴選等規范程序組織申報,開展項目篩選和儲備。

定額法分配:用于相關創新試點項目、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專項任務較少的區縣,可采取定額補助。

第十一條??接到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預算)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區縣財政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

區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轉移支付資金后,應按規定及時將資金分配下達到部門和項目。

第十二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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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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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主要采取“區縣審批、市級備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財政局下達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達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等相關要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使用方案,并對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方案須明確資金分配原則、補助標準(比例)、項目申報評審機制、項目競選流程、部門工作責任等。資金使用方案和項目匯總實施方案應在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下達后30日內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應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對于市本級支出的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預算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前期謀劃儲備、預算申報、預算審核、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策“明白紙”、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受益對象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及完成質量、完成效果,對面向小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貼要嚴格按規定核實面積、審查資格等,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結轉結余的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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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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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按照“誰分配、誰負責”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及相關檢查。

第十九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各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市級報送相關工作總結及績效自評報告,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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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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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區縣是指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

第二十四條??中央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中用于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開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工作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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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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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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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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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業生態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市對區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渝財預〔202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我市用于農業資源養護利用、農業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到區縣的資金屬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編制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按規定審核撥付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績效目標等建議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市、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包括項目審核篩選、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績效管理等,以及巡視審計、監督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支持方式。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

第五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要按規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轉、就業務工、帶動生產、幫助產銷對接、資產入股、收益分紅等強農惠農富農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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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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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廣地膜高效科學覆蓋技術,提高地膜科學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體系,構建廢舊地膜污染治理長效機制等方面。

(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推廣可持續產業發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機制,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三)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支出。主要用于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農牧民予以補助獎勵。

(四)漁業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漁業增殖放流等方面。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態資源保護其他重點工作等。

第七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支持對象以財農〔202311號文件明確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的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等具體實施方式,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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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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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以及因素法、項目法、定額法相結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政策目標、任務特點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主要包括相關種養面積、產量、產值、任務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具體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項目法分配: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公開競爭遴選等規范程序組織申報,開展項目篩選和儲備。

定額法分配:用于相關創新試點項目、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專項任務較少的區縣,可采取定額補助。

第十一條??接到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預算)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區縣財政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

區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轉移支付資金后,應按規定及時將資金分配下達到部門和項目。

第十二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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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主要采取“區縣審批、市級備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財政局下達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后,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達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等相關要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轉移支付到區縣資金使用方案,并對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方案須明確資金分配原則、補助標準(比例)、項目申報評審機制、項目競選流程、部門工作責任等。資金使用方案和項目匯總實施方案應在市級指導意見、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下達后30日內報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應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對于市本級支出的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市農業農村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預算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前期謀劃儲備、預算申報、預算審核、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策“明白紙”、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受益對象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及完成質量、完成效果,對面向小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貼要嚴格按規定核實面積、審查資格等,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結轉結余的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按照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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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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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按照“誰分配、誰負責”原則,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及相關檢查。

第十九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各區縣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市級報送相關工作總結及績效自評報告,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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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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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區縣是指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

第二十四條??中央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中用于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開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工作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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